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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展农用植保无人机专项统计工作

作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收藏

省农机局关于开展农用植保无人机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6〕19号

  各市农机局(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农用植保无人飞机的专项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辖区内用于农业植保的无人飞机。

  二、统计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7月15日。

  三、统计方式

  采用全面统计调查方式,从乡镇开始统计,见人见机、逐台调查、逐台建档;

  县级农机部门要入户调查,按照“一机一档”原则,填报《植保无人机档案表》(附件1),并填报县级《植保无人机调查汇总表》(附件2),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级农机部门;

  市级农机部门要审核把关各县《植保无人机档案表》信息准确性,汇总形成市级《植保无人机调查汇总表》,并撰写分析报告。全部资料签字盖章后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局。

  四、统计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用航空领域新的热点,在实践推广应用中已表现出明显特点和优势。但作为新生事物,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底数不清、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作业规程缺乏、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通过专项统计摸清底数,为后续管理和应用提供数据支撑。下一步,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可能作为年度常规性工作加以开展,条件成熟后可逐步纳入《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各级要高度重视本次统计调查,严谨、扎实、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为上级部门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决策依据;

  (二)规范流程。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见人见机、逐台调查、逐台建档”的要求,严格规范统计调查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同时,要高度注重统计时效性,早部署安排、早下手实施,务必严格按时上报;

  (三)加强配合。各级农机部门要主动与农业植保部门加强联系协作,共享和高效使用农业植保部门已经掌握的相关数据资料,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五、统计联系人

  联系人:省农机推广站刘科0531-83177695

  电子邮箱:mgz2570@163.com

  附件:1.《植保无人机档案表》2.《植保无人机调查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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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sd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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