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小程序

福建省荔城区富昌农机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合作社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的通报

作者:福建省农业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2日 收藏

  闽农机函〔2018〕44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机产销企业,农机专业社,各有关单位:

  2017年8月14日,我厅收到《莆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转报关于将莆田市荔城区富昌农机有限公司等公司(个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的报告》(莆秀农机〔2017〕37号)。秀屿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收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秀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5030500012号)后,依据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秀刑初字第251号)认定的“莆田市荔城区富昌农机有限公司(朱智武为法人代表,以下简称富昌公司)和荔城区昌富农机专业合作社(朱智武为股东,以下简称昌富合作社)2010-2013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25900元;朱智武与秀屿区聚友蔬菜贸易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聚友合作社)2010-2012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8000元;朱智武与秀屿区闽华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闽华合作社)2011-2012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57900元;朱智武与秀屿区诚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诚达合作社)2013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000元”的事实,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厅建议取消富昌公司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并将富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智武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取消昌富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启富、聚友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金山、闽华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诚达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蔡福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我厅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秀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5030500012号)和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秀刑初字第251号),认定富昌公司及聚友合作社、闽华合作社、诚达合作社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等事实成立(昌富合作社是否授权朱智武参与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分别于8月24日、9月29日委托秀屿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莆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协助约谈,并将拟作出处理决定告知富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智武、昌福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启富、聚友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金山、闽华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诚达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蔡福祥。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0〕101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1〕153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2〕91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聚友合作社、闽华合作社、诚达合作社和富昌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行为属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富昌公司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并将富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智武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

  二、取消聚友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金山、闽华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诚达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蔡福祥等3家合作社及其3名法定代表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三、鉴于昌富合作社是否参与朱智武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授权莆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组织调查证实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后续处理决定,并上报我厅。

  pdf文件:闽农机函〔2018〕44号.pdf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16日

分享到: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fjagri.gov.cn/
  • 暂无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