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关于农机报废更新的几点建议

作者:泗水县农机局 李锋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5日

    为了更好的建立实行“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分析把握农机化发展趋势,理清建立更新报废制度新思路,结合我县实际,浅谈一下几点建议、意见。

    一、目前我县农机现状

    泗水县位于山东省中南部,泰沂山区南麓,北纬35°28′-35°48′,东径117°5′-117°35′之间。县界东靠平邑,西接曲阜,南临邹城,北连新泰,西北与宁阳搭界。县境东西最大横距46公里,南北最大纵距40.6公里。总面积1091.79平方公里 ,地势南北高,中部低,由东向西倾斜。南北是低山丘陵,中部是河谷平地。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种植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和薯类。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购机补贴的实施,我县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地提高。截至2012年底,我县拥有拖拉机12405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844台,小型拖拉机10561台)、小麦联合收割机548台(其中自走式294台)、玉米联合收割机222台(其中自走式119台)、播种机845台(其中免耕播种机213台)、机引犁7955台、旋耕机963台、机引耙2735台、花生收获机53台、薯类收获机178台、大蒜收获机8台。农机总动力达到382480千瓦。(其中,小型拖拉机6-11年为8340台;大中型拖拉机11-15年为500台;联合收割机6-11年80台)

    二、农机报废更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从农机装备结构和发展质量来看,现有农业机械存在严重的老旧问题。由于缺少农机报废更新制度,使得大量的陈旧农机具在农村继续使用,包括大量上世纪八十年代生产的上海50型拖拉机。早期的农机装备科技含量偏低、工艺水平落后、使用效率低,带来了能耗高、安全性差、效率低、排放超标、污染环境等诸多问题,还迟滞了农机装备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实行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节能的迫切需要。老旧农机由于工艺落后及各零部件的寿命问题,造成了能源的浪费,在能源紧缺的现代社会中,节能成了衡量农机技术标准的重要指标。

    二是减排环保的迫切需要。据科研部门初步测算,加快废旧农机的报废更新可降低其CO、HC、PM的排放值约70%-80%。因此,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对全社会减少排放、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需要。农业机械超期服役,由于磨擦、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导致技术状态的恶化,给农机作业安全埋下隐患。如在制动时会出现制动距离延长、制动侧滑,在转向时会产生转向沉重、行驶跑偏、前轮摆头,在行驶过程中易发生爆胎、车轮自动脱离等,均会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在管理制度上,由于缺少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对那些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恶化、安全运行无保障、应予报废的农业机械缺少管理措施,给农机安全生产带来了威胁。
 
    四是提高农机作业效率的需要。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提高作业效率和经济效益,要积极发展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农机装备,促进农业机械升级换代,逐步推进农机装备的高效化、智能化,这迫切需要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大力推广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环保的高性能、多功能复合型农业机械,不断改善农机装备结构,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

    五是促进农机工业发展需要。农业机械大量超期服役,抑制了农机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由于缺少鼓励报废更新的机制,一些大宗农机产品如拖拉机、柴油机等技术水平较低。尤其是在节能、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和控制噪声方面,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将为农机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更新产品提供强大动力,注入新的活力。从而在整体上促进农机工业不断技术进步、技术革新。

    三. 农业机械报废范围

    农业机械报废的范围应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一)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5万小时);

  2、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3、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4、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5、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6、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7、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8、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小麦、玉米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1、使用年限在7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2、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3、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4、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5、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6、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四、政府应采取的鼓励措施

   (一)农机残值以老旧现象比较严重的大中型拖拉机为例,报废时只能作为废铁出售,零部件磨损严重,不能重复投入使用。因为没有补偿措施及其他优惠措施,农机户在心理上有点舍不得。如果国家在农机报废更新上给予农机户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很大地提高农机户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的积极性,例如给予主动进行农机报废的农机具原值5%-10%的经济补偿。老旧农业机械的报废、淘汰落后,有利于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有利于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政府应对农机报废更新加大财政支持:一是建立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农业机械予以补偿;二是加大对报废后再更新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或者采取提供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予以鼓励。

   (二)报废农机回收拆解机构的确定及管理。一是明确设立回收解体机构的原则和条件。回收解体机构应具有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拥有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从事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的经营性单位,接受农机质监、监理部门的监督。拟从事报废农机回收解体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择优选定。二是明确回收解体机构的责任管理。回收解体机构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及时拆解,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报废机具档案。同时,应当规定回收解体机构的相关禁止性行为: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报废的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维修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零件拼装农业机械。

    五、建议及措施

    农业机械种类多,涉及面广。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涉及到农机产品的生产制造、使用维修、报废回收、更新管理等诸多环节,需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管理,特别需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范、支持和引导。为了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的长效机制。我们建议建立完善以下几点农机报废更新制度:

   (一)按期报废与鼓励更新相结合的制度。对已满报废期限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提倡使用者主动申请报废,同时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报废旧机予以补偿、更新机具予以鼓励。补偿的幅度应高于废旧金属回收金额,按农民的话说,“至少要比卖废铁强”。补贴的方式可以采用直接补贴给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也可以为报废旧机的农民购买新机提供贴息贷款。

   (二)实行报废更新计划管理制度。为有序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应当包括更新机具的品种、机型、数量、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

   (三)农机报废更新的有关工作制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农机,应当及时告知农机所有人。农机所有人凭行驶证、机主身份证明、购机原始发票证明申请报废。

   (四)加大报废农机回收拆解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机回收拆解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回收拆解机构对报废农业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及时拆解,禁止销售、维修已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利用报废的零部件拼装农业机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建立实行“农机报废更新制度”过程中,我们应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结合实际,多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这样才能走得更远,才能保护农民和机手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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