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管〔2013〕91号
有关市、县(区)农机管理局(总站、站、中心、办公室)、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
为加强省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福建省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2013年15个福建省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
二、验收依据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农计[2013]4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福建省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3]28号)。
三、验收方式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4个项目验收组,由相关领导任组长,对各项目点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汇报,查阅档案和会计资料,实地核实设施、设备等形式,按要求对考核项目进行逐项考评,最后得出验收结论或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专家评审修改后定稿版);
3.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项目指南、项目申报方案、批复文件、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成立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设和开展演示推广活动的纸质和图片资料、技术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复印件等)。
各项目县应于验收时将以上材料提交给验收组。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组签字后的“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与所有验收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1份,项目县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存档各一份。
五、验收评级
项目验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级。
项目评为合格的要达到如下要求:1.玻璃温室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具备温湿控系统,拥有自动播种机以及2层以上苗床;2.层架式炼苗棚面积达2亩以上,具备1层以上苗床;3.有自动化运秧输送带或苗床能自动调节受光角度;4.设立标志牌;5.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要求,无违规违纪现象。
项目评为优秀的要达到如下要求:1.玻璃温室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具备温湿控系统,拥有播种机以及3层以上苗床;2.玻璃温室育秧棚或炼苗棚有自动化运秧输送带,苗床能自动调节受光角度;3.育秧中心今年已开展水稻育秧,能实现多种作物综合经营。
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六、验收时间
2013年9月下旬起全省将分批组织验收工作。各项目相关市县要按要求抓紧如期完成项目,相关设区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9月25日前联合上报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人员及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的原则,按照验收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各项目相关市县要加强项目指导,认真做好验收准备,积极配合省级验收组,确保验收工作及时顺利进行。
项目验收评为优秀和合格的,县财政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后,验收组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不拨付项目资金,并将调减该设区市2014年项目申报数量。
附件1. 2013年福建省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2. 2013年( )县(市、区)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doc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处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