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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农机通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收藏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10]29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农机产品的相关检测项目在申请检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且检测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免收该项目的测试检验费。

  二、农机鉴定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三、根据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需要,今后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由你部按照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农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86号)的规定执行。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04款44项19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76号)和《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4号)同时废止。

  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一共67个工作表,67个种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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