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明确禁止酒后操作农业机械

作者:作者:倪景仓 文章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本站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本报讯 河北省近日通过了《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酒后操作农业机械。

  《条例》规定,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未取得操作证件,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条例》明确,农业机械应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明令淘汰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用并依法回收。

  《条例》强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条例》要求,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办理交强险,保险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农业机械保险产品。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河北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迅速,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10350万千瓦,居全国第二位,占全国农机总量的10%。农机装备结构中,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农业机械增长迅速。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2%,居全国第六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3个百分点。农机服务效益显著,农机生产、销售、作业、维修市场同步发展,农机经营总收入达到199亿元。

  新出台的《条例》,设置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内容,细化了农机科技推广的具体措施,完善了农业机械质量保障制度,强化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创新了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规定加大政策扶持,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二是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三是依法保障公益性质的农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对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协调有关单位优先予以保障。五是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六是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存放条件。七是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相关保障和信息服务。
 

    □倪景仓

新闻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