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在建设用地内安置农机解决设施农用地不足

作者:作者:李利 文章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本站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本报讯 日前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解决了农业机械停放用地保障的问题,而这也是现阶段农业规模化生产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

  去年底,浙江省政府曾出台《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到2015年,浙江农机总动力将达2700万千瓦,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率达70%以上。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农机停放地划分的主要依旧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出: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而农机项目用地由于作业便利、作业成本等原因往往需要就近占用农用地中的耕地,浙江省的耕地中87%左右又都属于基本农田,因此可供使用的设施农用地少之又少。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浙江省法制委员会经调查研究后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还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投资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等农业机械化设施。

 □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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