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江苏、贵州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陆续发文,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2008年第6号公告、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08]5号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强制认证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省级《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农业机械包括中小功率轮式
拖拉机和植物保护机械。其中,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包括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植保机械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担架式(手推车式、车载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
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而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再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不再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亦不再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已经列入《目录》应获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再恢复享受与《目录》有关的政策。对2008年5月1日后生产出厂,且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而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不再予以登记,不再予以发放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许国明摘自江苏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发表于 @ 2008年04月22日 14:04: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