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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农业生产水平 | |
第四节 商品率 | ||
国营农场的农畜产品生产,主要是上交和销售粮食和大豆。1952年前没有上交任务指标,产品自行在市场销售。1953年起统一上交国家粮库。1963年后,粮食产量增长较快,地方粮库建设跟不上生产发展的需要,部分农场出现“交粮难”的问题,从这一时期开始,每年在向国家交售粮食之前,省粮食部门和国营农场互相配合,创造了“直线运输法”。农场对所需上交的粮食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定量包装,定点交售,收粮单位抽样检查,有效地提高交售进度。 1959年2月,国务院“五部一社”派工作组到黑龙江省,与有关部门研究国营农场出口大豆、猪肉等问题。省委决定各军垦农场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安排出口产品的生产,产品自给有余部分,可全部出口,并且作为全省出口计划的一部分。2月底,牡丹江、合江农垦局根 据国务院和省决定,直接与省外贸局签订《出口商品生产供应协议》,同时与中国粮油出口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与中国食品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出口冻猪肉合同》等。当年,黑龙江省各国营农场就组织出口了大豆、猪肉、禽肉和鲜蛋,据统计,1959—1960年两年中,合江局出口大豆64480吨,猪肉1517吨,禽肉191.8吨,蛋134.2吨;牡丹江局出口大豆81449吨,猪肉440吨,禽肉40吨,蛋51吨。从此,黑龙江垦区的国营农场,正式纳入了国家商品出口的渠道。 1978年5月,国家根据出口任务的需要,初步确定在黑龙江垦区建立以大豆为主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经外贸部、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同意,在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正式成立对外贸易局,负责对国营农场出口货源组织,了解国际市场商品行情,传递国际商品信息;与国营农场 密切配合,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出口货源,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增加垦区财政收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在搞活经济上起着较大的作用。 自1949—1985年的37年商品率平均值:粮豆47.4%,肥猪55.6%,菜牛55.4%,菜羊9.6%,鹿茸81.4%,鲜蛋14%;以及纯商品性生产的羊毛、人参、貂皮、蜂蜜等四项主要副产品。各项生产情况见下列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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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 2008年06月29日 15:19: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