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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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几个“关于”的思考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赋予农民合作组织以法人地位。于是乎各种农民合作组织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农机合作社便是其中一枝。农机合作社建设,有许多事例不是现成的,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在建设中不断厘清。下面就是自己的四点思考。

  关于性质。《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既然是互助性质的组织,就应该是非盈利的组织,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则很难以此来实现农机合作社的发展,没有利润,合作社难以为继。我认为农机合作社更像一个股份合作组织,其服务对象不局限于合作社成员,而是联合起来的成员,共同服务社会,从服务社会中赢取利润,获得报酬。而且,农机合作社将来应该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农业生产主体,即,土地归农户所有,而经营或生产由农机合作社来完成,农户据其土地获得其中一份收益。

  关于成员。合作社成员数量、资格,在《合作社法》已经有规定,但不少人以为人数越多越好,尤其是需要政绩之处。笔者曾考察过南方一家农机合作社,成员达500人之多,细致研究,其核心部分也不过几人,即出资人,而大多成员只是跟合作社保持一种松散的联系,机车各自拥有,只是有活的时候听候合作社调遣,合作社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社与成员没有资产的勾连,更像一个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或者是邦联的关系。我认为合作社发展一不需要图合作社数量的多,而不需要图成员的多少。核心是合作社本身的能力,即服务覆盖面得大小。

  关于名称。《合作社法》全称中有“农民专业”四个字,因此,并没有在农业领域内在做更细的行业分类。因此就有了农业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的称谓出现。当初我们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在工商登记中就遇上问题,要登记“农机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认为《合作社法》里没有“农机”两字,不予按行业属性进行登记,几经交涉才得以成功登记。我以为,有没有“农机”二字倒不是问题的核心,重要的是有核心的功能。今后,单一的行业合作社未必是发展的方向,应该是综合性的合作社,兼有农业技术、农业装备等能力的社员承担农业生产从产前、产中到产后的所有环节生产作业,而不再只是完成单一环节、单一功能,比如,耕地、收获,或植保等。

  关于“鱼”“渔”。农业部提出,要在不远的期限里实现全国平均每一个乡镇拥有一家农机合作社。目前,全国发展农机合作社的热情十分高涨,主管部门为此给予了不少的扶持,从购机补贴、作业补贴,到基础设施建设等,不是给予比例上的倾斜,就是给予资金的支持,此外,还有新技术示范、人员培训等方面都得帮助,大多是授之以“鱼”。我们知道,合作社建设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应该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在发展初期给予一些扶持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造成合作社产生依赖性,只能靠输血生存则大大违背扶持的初衷,我之前说过,合作社建设是“建易行难”,从发起、组建,到登记成立,并不难,难在能够**终独立自主的运行下去,并不断发展壮大,因此,主管部门既要给予一些物质上的帮助,更多的还应该在运行机制建设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即授之与“渔”,不过,断不可以越俎代庖,参与到其自身的生产经营之后。

发表于 @ 2010年07月13日 23:25: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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