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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农机大户

作者:张蓝水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收藏

  农机专业合作社应该强调专业性

  专业合作社应该强调专业特点。农机专业合作社应该强调农机化的特点,把工作重心放在扩大农机作业和经营上,即提高农机作业量和提高机器利用率,使农机经营者获得尽可能的高效益,**终达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目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围绕农机技术和农业生产过程而运作的组织,不是农村行政自治组织和农村经济管理组织。“专业而非全面”,“技术而非行政”。不要一提合作社,就混同于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与他们应该有本质的区别。农机专业合作社不应包揽农机化以外的许多事情,特别是不应该在财产上“归大堆”,搞那种含糊的财产集体所有制。没有强有力的、有经济学头脑的、道德水准高的经营管理者,不应轻易涉足土地的入股、金钱的集资。1948年12月22日,针对有人要办手工业条件下的合作社,刘少奇说:“如果一定要办这样的合作社,则除非有热情的社会主义者领导,如欧文办过这样的合作社,但他死了便垮了。现在如有欧文一类的社会主义者,可以搞,而现在还没有那么多的好干部去搞那样的大合作社。”众所周知,欧文是热情的空想社会主义者。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强收农民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确是如人们所批评的那样“办早了”“超过了农民觉悟水平”,所以也就没有站得住,充其量是中国牌的欧文式试验。

  农机专业合作社主要职能就是为成员“开好自己的机器、耕好他人的田地”的作业运作。农机社的“专业”就是专在“农机作业”上,是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不是财产和金钱的合作。

  农机专业合作社一般要处理2种关系。一是农机户之间。这应该是一种兄弟关系。各自保持自己“小家庭”财产的独立。各开各的机器,各挣各的钱;二是与非农机户之间。这是一种作业关系,即农业内部的劳动替代关系。这有几种层次:一是雇用关系。与农户之间只是作业雇用关系。签订排他的长期合同,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机械作业,农户交付作业费;二是代办关系。通过合同确认,合作社代办种子、肥料、农药,及从种到收的全部作业。农户向合作社付农资和作业费用;三是租赁关系。与农户签订合同,转包土地,支付转包费,合作社全权经营。这实质是一种财产租赁关系,并不是“归大堆”的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制。

  大多数农机户是农机技术出身的人,而不是经济管理型人才。因而对资本经营与财产经营多不在行。要做自己“熟习而非生疏”的事情,不要把自己的合作社搞成“大包大揽”的大社会,增加自己的负担。

  办协会式的农机合作社并无不妥

  在对农机合作社的议论中,有人说,不能把“协会”混同于合作社。这就要问:协会与专业合作社究竟该有什么区别。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户有其具体目的:第一,提高社会地位,与社会体面交往,提升谈判身份;第二,资源整合,相互支撑,抵御市场风险;第三,集约化经营,获得团购利益,降低经营成本;第四,解决联系业务难、机器维修难、作业收费难、外出作业难等难处,共保安全;第五,政策信息共享,获得国家优惠待遇。

  众所周知,协会重在行动中、运作中的联合和共享。从性质和功能方面来看,协会与合作社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协会是社团法人。农机户协会多在县、乡、村建立。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不同层次的协会会员。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建立在村,也有联村的实体合作社。同一个村的县农机户协会会员,只是独个的会员关系。一个村的县协会会员可以组成农机专业合作社,其间的利益紧密程度,比县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大大提升了。吉林省敦化市创造了县级农机户协会组织领导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体制。县协会对会员的功能与村合作社对成员的功能,并没有多大区别。应该说,协会就是合作组织。农机户协会就是农机合作组织,协会与合作社并不排斥。2009年末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提出,支持鼓励农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创办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很清楚,农机专业合作社只是农民的农机化合作组织的一个类型,不是****的。并不是有了合作社,就不要农机户协会了。从这个角度说,农机专业合作社"混同"于协会,并没有什么不好。在目前,应该提倡首先办好协会式的农机合作社。

  农机合作社是农机私有制的联合

  “联合而非合并”。农机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农机私有制的联合,像民营企业的联合会,实际也就是协会。协会成员各自仍然保持自己的资产所有制和独立经营,不是把资产加入或入股到协会中,由“会长”统一经营。农机专业合作社也应该实行协会的组织原则。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是对农机大户的否定,不是非要在财产合并或入股,应该重在联合合作,多找活多干活。保持各自财产独立,“各开各的机器”,“各干各的活计”,“各得各的报酬”。合作本身并不改变成员资产私有的性质,而是私有者的联合。

  农机专业合作社也不宜搞资本(金钱)入股。这缺乏法律支撑,而且有民间集资之嫌。农机专业合作社因为各自有农机资产,都能正常运营,用不着用金钱入股集资,作为成员只向合作社交纳公共运作费即会费。况且,如果资本管理水平差,经营亏损了怎么向投资者交代?资本极易诱发意志薄弱者的贪欲心理,如果有道德水平不高的人参与运作,弄不好还容易出乱子。没有银行的介入、监督,很容易出现意想不到的风险,会给好心的资金入股者造成损失。

  农机合作社内部有3种形式的合作:一是农具合作。农机户成员之间可以互相配套、借用;二是作业合作。农机户相互帮助寻找作业项目,或独个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开展共同作业;三是社内服务业。社董事会应该大力兴办社内服务业,包括提供政策、信息、市场、作业项目、贷款、补贴、作业结算、合同等项活动。同时组织农机修理、农机供油、配件供应等实业,这些实业应该由有特长的私人承办或承包,不宜搞“集体经营”。

  不要被股份、资本入股、分红等缠绕在里面。对农户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应慎之又慎。若只是为了扩大农机作业,宁可与农户签订多年作业合同,只获得农机作业收入。土地本身经营的风险,还是应该由土地承包者的家庭来掌控。没有农业技术人员、农业经济人员指导,农机人搞土地经营、入股分红,能保证搞得好吗?

  农机大户仍然是农机化组织的主体

  农机大户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自然发展起来的。以农机大户为主体的我国农机化组织模式没有改变也不应改变。为了达到共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机大户经营农机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二是农机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为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作业,提高共同使用效率。合作社是农机大户在新时期向高一级经营发展的联合,是农民自主经营农机的选择过程,应该是一种自然的归宿,不应作为行政业绩,人为地揠苗助长。不应对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搞摊派、下指标,以此考核干部,甚至越俎代庖。更不应搞强迫命令。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应该体现在各自保留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农民自己经营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农机合作社的发展,不是农机私有制的消失,不是消灭农机大户。农机大户是合作社的核心。农机合作社对农户的信誉正是靠农机大户的实际工作来体现的。农机大户的发展,是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壮大。这两者是互相依存、互为表里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农机大户是我国农机化组织主体的状况,并不因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而改变。

  有规模的农机大户应该形成企业法人,与合作社法人并存。农机合作社应该支持农机大户在社内的经济独立,而不是搞均贫富来削弱它。同时应允许农机大户的并购,做大做强,强化农机大户对周围区域的辐射力。合作社所需要的特殊、特大、必用而又少用的机器,首先应鼓励农机大户购置、经营,不一定用合作社经费购置,更不宜由董事会直接经营。

  农机合作社不应该排斥独立经营的社外农机大户,两者应该在社会上并存。2009年末召开的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提出,引导政策、资金和技术指导,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倾斜。因此,在解决资金筹集、用地保障、油料供应、库棚建设、购置农机补贴等方面,农机大户与农机合作社应该一视同仁。应杜绝出现事事借“合作社”才能获得优惠的情况。农机大户是本地农业生产的主要依靠力量,其建设影响着当地农业发展。

  应该尊重农机大户的意愿,私营与合作经营共同竞赛、共同发展。在农机大户一家独大的村,不一定非要组织农机合作社。只要农户与农机大户通过农机作业合同,结成稳定的长期作业关系,这也应该认定为是农村的一种专业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的理解应该是多元的、多种方式的,不应该强求千篇一律。如果一个农机大户与村里的农业户通过合同方式联合起来,共同耕耘本村的土地,这种合作形式也是个“好东西”。在丹麦,特殊、特大、必用而一年内又用得很少的机器,都是私营农机站所具备,农户家中甚至很少有田间作业机器。农户通过电话向私营农机站约请田间作业,这也是一种良好的农村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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