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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2010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4日 收藏

广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附件下载:广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附件内容包括 广西自治区2010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全文以及:

1.广西2010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项目县控制规模表
2.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种类范围
3.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人优先补贴条件
4.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式样)
5.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式样)
6.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式样)
7.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人资格审查公示(式样)
8、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诚信销售承诺书(式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广西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及实施“千乡万村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业机械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根据自治区“千乡万村现代农机装备推进工程”的要求,继续以推进水稻、甘蔗等主要粮食作物、优势农产品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其它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化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自主权,引导农业机械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业机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大限度发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促进农业机械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山区、丘陵地区间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

  (四)促进农业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农业机械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安排广西第一批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22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2900万元。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县(市、区)和所有农垦农场。根据各地申请需求及我区农业机械发展重点,确定2010年我区各项目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规模(见附件1)。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根据广西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需求状况,2010年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其它机械11大类31小类90个品目3073种产品(见附件2)。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根据农业部规定,结合我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意愿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状况,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从《2010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选定6大类7小类15个品目  2004种在广西实用性较强的农业机械产品;同时,根据农业部规定,统一组织选定10大类29小类75个品目(其中自选品目10个)1069种进入《2009—2010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我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合成11大类30小类90个品目3073种产品编制出《广西201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另发),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率和补贴额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资金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原则上**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自治区资金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原则上**高不超过3万元,甘蔗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不允许对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限。

  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对各类机型补贴率和补贴额如下:

  1、水稻插秧机

  中央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高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高补贴额的70%累加补贴。

  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中央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高补贴额补贴。

  3、小型高性能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

  中央资金每台按农业部确定的**高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每台按1万元累加补贴。

  4、割幅≥1.2m的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中央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高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实行统一定额累加补贴,其中:喂入量1.0以下(含1.0)每台补贴0.3万元、1.0-1.5每台补贴0.4万元、1.5(含1.5)以上每台补贴0.5万元。

  5、背负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和割幅<1.2m的小型全喂入、小型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

  中央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30%补贴;自治区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10%累加补贴。

  6、甘蔗联合收获机

  中央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30%补贴,单机补贴额**高不超过20万元;自治区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30%累加补贴,单机补贴额**高不超过20万元。

  7、甘蔗割铺机

  中央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30%补贴,自治区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10%累加补贴。

  8、甘蔗剥叶机

  中央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30%补贴,自治区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15%累加补贴。

  9、蔗叶粉碎开行机

  中央资金每台按**高销售价的30%补贴,单机补贴额**高不超过12万元。

  10、耕整机

  中央资金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其中:按选型标准配置配170柴油机以下的每台补贴600元;配170(含170)-175柴油机的每台补贴800元;配175(含175)-180柴油机的每台补贴1000元;配180(含180)以上柴油机的每台补贴1200元。

  11、微耕机、中耕机、中耕培土机、起垄机

  中央资金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其中:按选型标准配置配165及以下的柴油机每台补贴800元;配170柴油机每台补贴1000元;配168F、175、176柴油机每台补贴1200元;配178F、180柴油机每台补贴1400元;配186F以上的柴油机每台补贴1600元。

  12、其他通用类机具中央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高补贴额补贴;非通用类机具原则上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按**高销售价的30%补贴。

  每种机具具体补贴额详见《广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各市、县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在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地方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地方实行累加补贴时,必须对目录内所有同一类别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不允许对区、市、县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允许对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实行优惠补贴。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机械大户、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业机械”示范户(见附件3)。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的一级、二级经销商应具备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资质条件,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一级经销商自主提出,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汇总统一公布。农民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市、县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八、方案申报

  各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与财政局根据本方案和原上报的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组织制定本市及补贴项目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财政厅备案。

  九、补贴申请、审批、结算操作程序

  2010年自治区为各市、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一配置计算机、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各一台,各市、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相应配置扫描仪、摄像头、排号机等工作所需设备,统一使用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软件,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公示、申请、审批、申报、结算工作;有条件的县级农业机械部门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分理处办理,显示屏要实时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信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在确保完成重点机型的前提下,按先来后到排序办理,资金用完为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二级经销商必须配置计算机、摄像头和完善网络设施,以便开展申报、结算工作。

  补贴申请、审批、结算严格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政策公示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局通过广西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2010年补贴政策。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显示屏及乡村公告等形式,按规定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向农民公示(公示式样见附件4),明确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二)报名购机

  1、单机补贴额(中央资金)2000元以下的购机程序:

  (1)自主选机。购机人直接到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二级经销商处自主选购补贴产品,并自主与经销商根据市场价格谈判商定购机价格。

  (2)申请、摄像。购机人在经销商处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出示身份证原件,经销商将购机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的相关信息输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系统,生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见附件6)。经销商给购机人摄像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规定位置。

  (3)审批、公示。县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实时审核批准,并在网上将购机人信息向社会公示。

  (4)签协议书、购机。购机人交购买补贴机具差价款(扣除补贴部份),经销商开具购机发票。经销商输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各一式两份。购机人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上签字。经销商将购机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贴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规定位置,填写购机成交价格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5)审核确认。经销商分期分批(同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商定)将所卖补贴产品的汇总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交经销商作报帐结算依据,1份作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存档,并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通过审核确认。

  (6)购机信息公示。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将经销商送来确认的购机信息分期分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单机补贴额(中央资金)2000元以上的购机程序:

  (1)自主选机。购机人直接到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二级经销商处自主选购补贴产品,并自主与经销商根据市场价格谈判商定购机价格。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并将拟购机型、商定价格填入申请表,经销商加盖公章后向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报名申请。

  (2)报名、审核、摄像。购机人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报名,出示身份证原件,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对购机人身份和购机机型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后,将购机人填写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的相关信息输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生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并给购机人摄像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规定位置。

  (3)资格公示。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式样见附件7),包括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不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及理由。

  (4)确定补贴对象并公示:报名人数少于补贴指标时,按报名顺序确定补贴对象;报人数多于补贴指标时,以抽签或购机人认同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张榜公示。

  (5)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县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登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确认,输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由县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一式两份。

  (6)机具交付程序。购机人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书》到经销商处交购买补贴机具差价款(扣除补贴部份)购机,经销商开具购机发票。购机人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销商将购机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贴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规定位置,填写购机成交价格并加盖本企业公章。一级经销商登录广西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确认,并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核实后交付购机人。

  (7)审核确认。经销商分期分批(同当地农业机械局商定)将所卖补贴产品的汇总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审核盖章后1份交经销商作报帐结算依据,1份作当地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存档,并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审核确认,

  (8)购机信息公示。县级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将购机信息分期分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算申请

  1、经销商申请手续。一级经销商先登录广西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再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提交书面结算申请,并附购机补贴清单(包括电子表格)和各购机户的协议书(原件1份)和售机发票(复印件1份)。

  2、结算公示。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将一级经销商提交的购机户的补贴购机清单(电子表格)放上广西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公示,通知市、县农业机械部门审查,接受社会监督,市、县级农业机械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结算申请。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查上报的购机情况和一级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提出结算申请报告,并附上审查材料(各经销商结算申请1份,各购机协议书原件1份,购机户发票复印件1份,),报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

  (四)结算支付

  1、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结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申请的材料予以审核并下达授权补贴资金额度给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补贴资金转到各一级经销商账户。

  2、一级经销商收到补贴款后10日内开具销售票据交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作为财务入账凭证。

  (五)其它事项

  1、在市、县区域内计算机有网络设施完善,具有当场开税务发票能力,且经营信誉好、业绩好的一、二级经销商,与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局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诚信销售承诺书》(见附件8)后,方可给予开展购置农业机械补贴额(中央资金)2000元以下的产品程序操作,并由经销商印制统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协议书书。

  2、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县和项目农垦农场职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申报、资格审查、补贴协议书签订和补贴机具购置审查等工作,由当地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3、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一与一级经销商或厂家分期分批分次结算支付;市、县级累加的补贴资金结算支付方法由市、县自行决定,并商自治区确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或厂家后执行。

  4、购机者购买实行注册登记(入户)管理的农机具产品,购机后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机具注册登记(入户)手续。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技术推广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中心任务,切实落实责任制,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处、科、股室要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补贴政策发挥有效作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农民需要的畜牧业、林业、渔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工作,扎实推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快速开展。

  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安排农机主管部门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活动组织、技术推广、培训、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各级农业机械部门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即:不准以参股、帮亲、带友等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不准与企业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侵害农民利益;不准以任何名义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及转手倒买补贴机具;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厂家或经销商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及收受贿赂;不准在补贴过程中代理供货商统一收取补贴产品购机款和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同时,尽量减少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更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强迫其参加这类活动。对违规操作的地方,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补贴工作的实施,并报农业部取消其原补贴资金计划。同时,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产品价格的监管,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经销商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

  2、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经销商(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规范补贴机具经营服务行为,切实做到“八个不得”,即: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不得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不得违规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和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补贴机具;不得全额收取补贴产品费用、以增加配置为由变相涨价和开销售发票加收购机农民的开票费;不得销售与农业机械补贴目录不相符及低配的补贴产品;不得违背农业机械补贴目录指导价格恶性涨价,侵害农民利益。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3、严格按照《广西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批准,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已享受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未经批准转卖或者转让享受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的,由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全额退回补贴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业机械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4、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乡镇财政所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补贴资金、农业机械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5、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和统计上报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补贴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和补贴档案信息的市、县,将暂停补贴资金的实施。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各级财政、农业机械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的督导,及时了解实施进度,掌握实施情况,严查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要将查实情况通报全区农业机械系统,并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察局,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问题的县,至少3年内不再安排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性取消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企业,要取消其入选补贴目录的资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各方面对农业机械补贴工作的意见和反映,举报信要认真核实,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自治区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市、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水稻、甘蔗是我区重要的两大作物。目前,水稻种植与收获、甘蔗种植与收获环节的机械化水平低,也是我区农村、农民**需要解决的重点环节,因此,自治区加大水稻种植与收获、甘蔗种植与收获环节机械的配套补贴力度。各地农业机械部门要围绕我区“千乡万村现代农机装备推进工程”和我区水稻、甘蔗机械化生产发展目标,大力发展水稻、甘蔗种植和收获机械化。在落实2010年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中,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合理使用中央、地方补贴资金,集中财力增加配套补贴资金重点补贴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和甘蔗种植、收获机械,充分调动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购置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和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区水稻、甘蔗机械化发展步伐。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市、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设立咨询服务电话,认真为农民答疑解惑。县级农业机械部门要通过乡村张榜等形式公布补贴条件、机具数量、补贴金额,公示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在接受农民监督的同时扩大宣传影响力。要搞好购机手续、供货衔接及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将按规定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各市、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和电子档案资料、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汇总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附件下载:广西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附件内容包括 广西自治区2010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全文以及:

1.广西2010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项目县控制规模表
2.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种类范围
3.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人优先补贴条件
4.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式样)
5.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式样)
6.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式样)
7.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人资格审查公示(式样)
8、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诚信销售承诺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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