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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1日 收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支农惠农政策,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维护广大购机农机职工利益和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兵团范围内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各类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经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审定确认的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户。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申报和确认

  已经列入本年度兵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可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企业产品经销商。

  总经销商由生产企业推荐申报或由本生产企业自己承担总经销商的资格。师级经销商由总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根据产品销售分布情况推荐申报。

  经审定确定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和师级经销商)名单由兵团农业局以文件和公告形式通过兵团农机化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经销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有效期为从签订授权协议书之日起到当年年底。

  第六条总经销商和师级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各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或销售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销售完税记录及相关资质证明。

  (二)在其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售后“三包”服务能力。

  (三)诚信经营,两年内无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七条各级经销商要坚持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划定的区域定向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要对用户高度负责,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良、及时的服务,在其产品经销范围内建立健全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

  第九条经销商要充分尊重职工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在全面细致地介绍机具性能、使用及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帮助职工选定所购机具。决不能诱导或强迫职工购置某种机具。

  收取购置补贴机具款项时,要严格按兵团农业局公布的当年《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机具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实行差价购机,即购机职工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销售企业出具全价购机发票。《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的农机具标准配置以外的选装配置由职工按双方协商价格自愿选购,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职工搭售和强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全额收款和不给职工开具发票。

  第十条经销商要高度重视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购机职工出具随机文件及产品“三包”凭证。要根据其承担的补贴产品任务量安排足够的售后服务车和服务人员,要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电话,保证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机具质量问题或接到职工投诉后,必须按三包规定或事先约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与职工或投诉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约定时间,要千方百计将有关损失降低到**低限度,保证购机职工利益。

  第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职工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职工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经销商应当支持社会和大众传播媒体对损害购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有关管理服务制度和承诺,完善服务手段和设施,促进农机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可根据职工投诉或补贴机具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一种机型或几种机型的专项质量和服务跟踪调查,确保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切实维护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方便职工,服务职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

  第十五条兵团农业局对各级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由兵团农业局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

  (一)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及时到位的。

  (三)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

  (四)不按照规定区域供货的。

  (五)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其他情况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兵团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全价收款的。

  (三)不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供货,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出现价格违规销售农机产品的。

  (五)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出现的问题引起群体投诉的。

  (六)出现互相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伪造兵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或违规操作的。

  (八)出现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被取消的,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经销商两年内不得在兵团范围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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