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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的意见

作者: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收藏

鄂农机发〔2010〕105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区)农业局、农机局(办):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农机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解决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千家万户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问题。发展农机合作社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程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几年的发展,我省农机合作社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我省农机合作社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的意见》(农机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机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坚持市场引导,按照自愿、民主、互利互惠的原则,把农机合作社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和农机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加大支持力度,规范内部管理,增强农机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农机全方位服务。

  二、确立总体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工商登记注册农机合作社总数达到800个以上;到2012年底,全省工商登记注册农机合作社达到1000个以上,其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能力、综合服务性强的省级农机示范合作社,2010年达到1-2个,2012年达到30个以上;到2015年,全省各类农机合作社达到2000个以上,每个县(市、区)都有1个省级农机示范合作社。服务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3以上。

  三、选择发展重点。按照生产力水平和当地条件,因地制宜的推广多种形式的农机合作组织。当前主推以下两种合作组织形式:一是专业型农机合作社,以田间机械化作业为主。这类合作社要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田间作业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在专业化服务中发展壮大;二是综合型农机合作社,除田间机械化作业以外,还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排灌、机械维修、技术培训等综合性机械化服务,全程机械化生产与土地规模流转相结合。这类合作社要利用在生产、加工、维修、培训、营销、技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形成产业化经营。

  四、推动典型示范。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规文件,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培育发展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农机示范合作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以示范试点引导全面发展。

  省级农机示范合作社除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要求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社员总数100人以上,机具100台套以上,作业收入150万元以上,流转土地5000亩以上,服务面积3万亩以上。

  2、要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械等合计10台以上,场地5亩以上,能存放大型机械的标准化库房和维修车间合计10间以上。

  3、推广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和环保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提高作业科技含量和科技生产水平。

  4、统一签订作业订单或合同,推广区域专业化生产、耕种收一体化连续作业,集约化经营,能在本区域流动或跨区作业,实现农机作业效益**大化。

  五、提升服务能力。要发挥农机合作社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优势,不断创新跨区作业模式,打造跨区作业品牌。积极推进农机耕、播、收、运“一条龙”作业模式,逐步推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鼓励农机合作社发展多种经营,全方位开展社会化服务,增强发展实力。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机合作社专门人才,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省级重点开展全程机械化与土地规模流转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市州级开展专业型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培训,侧重会计制度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县区级要积极开展农机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相关技术规程、机具维修和操作技能人才培训。

  六、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区)、乡镇政府应重视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用好国家的支持政策。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支持,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制。农机合作社要逐步成为实施各类农业、农机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推广等项目的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承担和实施各种农业生产发展和建设项目。

  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低产田改造、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农业项目向农机合作社倾斜。购机补贴将农机合作社列为优先对象,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对农机合作社进行累加补贴,支持发展先进的成套农机装备。农业(农机)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逐步建立起国家扶持、群众自筹、社员入股、企业投资、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2、农业(农合、农机)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农机示范合作社,采取以“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农机场院、机库棚、维修、教育培训和设备购置等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

  3、各级农业(经管、农机)部门要协调落实税收、金融等相关优惠支持政策。应积极与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沟通协调,引导农机合作社规模承包土地或代理经营农民土地,逐步发展成为以机械作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农场。

  4、争取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将农机合作社列为信贷的扶持对象。对其固定设施建设和购买化肥、种子、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提供便捷的贷款支持。农机合作社可以房产、机具设备等作为抵押,或采取合作社互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进行贷款担保。

  5、争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予以支持,提供方便。同时农机部门要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通过修复弃耕地、开发非耕地和合理利用闲置的原机耕队、农机服务站、农修厂等厂址建设农机合作社。对农机合作社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租”、“征”的办法,按农业用地办理手续。

  七、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坚持把发展农机合作社作为建设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攻方向和重要抓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农机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支持和服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把发展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机化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要调动农机管理、推广、培训、维修、安全监理、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不断取得农机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新成效。

  省、市、县农业(农机、农合等)部门要建立农机合作社联系点,重点指导农机合作社完善民主决策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指导农机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特别是县级农机部门,对农机合作社农业机械的上牌、办证、年检、年审,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要做好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支持、引导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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