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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收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购置补贴经销管理制度,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网络体系建设,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行为,保证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农机经销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网络体系建设,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评定进入自治区农机营销企业一级和二级等级目录,由列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网络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公布,非因授权生产企业变更调整或非因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网络内企业违法违规被取缔,不作变更或调整。

  第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实行即时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并核实本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依法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中取缔,并将处理决定通报给授权企业,由授权企业逐级提出重新调整或变更意见。

  第五条  在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生产企业对其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提出调整意见并报送有关材料。调整意见包括增补、变更或取缔等情形,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调整、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分为三层。一层为总经销商,二层为区域经销商,三层为授权经销点。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建立原则

  生产企业原则上只能授权委托一个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数量确定的标准是:大的地(州、市)不多于2个,小的地(州、市)不多于1个。授权经销点数量不限。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合并为一个销售区域。总经销商所在地属于该区域内的,为该区域经销商。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委托昌吉州农机管理部门管理属于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

  第九条  总经销商和区域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按照《自治区农机管理条例》、《新疆自治区农机经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经销企业自愿申请,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评定进入一级等级目录的农机经销企业(即取得一级《农机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三)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无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群体性农民投诉案件。

  第十条  授权经销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按照《自治区农机管理规定》及《自治区农机经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经销企业自愿申请,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评定进入一级或二级等级目录的农机经销企业(即取得一级或二级《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三)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无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群体性农民投诉案件。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备案程序

  (一)由列入《新疆自治区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经销企业作为本企业补贴产品的总经销商。

  生产企业没有授权委托总经销商的,也可自行承担本企业补贴产品总经销,但必须建立健全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提升售后服务能力。生产企业可以成立销售公司,也可以内设销售机构,并经申请评定进入一级等级农机经销企业目录。

  鼓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本企业补贴产品总经销。

  (二)区域经销商由生产企业和总经销商根据产品销售分布区域情况推荐。

  (三)授权经销点由生产企业、总经销商或区域经销商推荐。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直接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由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和授权经销点共同组成的经销网络材料,同时提交本营销网络企业之间的授权委托书或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公布的总经销商和区域经销商享有出具补贴机具销售发票的权利。出具发票应当严格遵守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按照补贴产品全价出具。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公布的总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家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购机补贴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授权经销点原则上以区域经销商的名义给确认公示后的购机农民开具购机产品收款收据。总经销商或区域经销商依据授权经销点开具的收款收据、购机协议和购机农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购机农民出具正式发票。

  鼓励总经销商或区域经销商派驻人员到授权经销点或购机现场(补贴产品供需洽谈会)为确认公示后的购机农民即时开具购机发票。

  第十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统一结算单位为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公布的总经销商(生产企业没有委托授权总经销商,自行承担总经销的,生产企业为补贴资金结算单位)。

  第十七条  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和授权经销点的销售区域由授权的企业自行划定和监督管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强行要求生产企业在本地设立经销点或指定本地经销企业销售其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按照产品销售分布情况建立健全售后服务网络,售后服务网络名单随同销售产品的装箱材料提供给用户,同时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差价购机,依法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建立健全补贴产品销售台帐,严格履行售后技术培训、三包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条  确定为受益补贴对象的农民可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自主购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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