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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

作者: 本站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收藏

  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户为主体,业务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械化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根据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省委农工办、省农委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通知》(苏农社〔2010〕3号)和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星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管〔2011〕18号)精神,省农机局研究制定了农机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储油管理、经营服务、财务管理、机务管理、安全管理、培训及实验示范等方面的建设指南,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更好地服务“三农”。

  第一章 基础设施

  第一条 基础设施可按机库、机棚、维修间、配件库、油库、学习培训室等配置,尽量建无隔墙统间存放机具,维修间相对独立,配件库靠维修间,外场可设农机具清洗场。

  第二条 机库外墙为白底或黄底,正面墙体高度2/3以上涂30厘米宽蓝色横条;正面墙体为蓝底的,涂白色横条。机库大门右侧悬挂农机合作社名称,左侧上方悬挂统一标识(样式附后)和禁止改变用途等相关标牌。享受财政补贴和以农机库名义取得用地的机库,必须用于成员农机具存放、维修保养等用途。

  第三条 机库布局合理(外场面积一般要大于建筑面积),利于功能延伸。省财政补贴机库建设的主体为封闭式结构,提倡建钢架结构的机库,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压实。防火、防盗、防尘、防垮塌等设施齐全。墙体高度不低于3米,收割机、拖拉机等大型机具进出门高不低于3.5米。可建隔层存放小型机具。

  第四条 明确专兼职人员管理机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农机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制度上墙公布。分类对号停放大中型农机具,地上划停机位并标有机具牌证号或编号。小型农机具分区域分类存放,停放整齐,场所清洁。

  第五条 储油设备必须单独设置。在安全许可和符合消防前提下,可配备10吨以下钢铁或耐火工程塑料标准柴油储油罐。

  标识说明:AM为农业机械英文缩写,上下组合成拖拉机正面;HZGY取合作共赢第一字母,坚定走合作共赢农机化之路;绿白两色体现农机化节能减排、高效安全的价值取向,内圆外方象征天圆地方、大有作为之意。

  第二章 维修管理

  第六条 维修间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建设标准应好于机库,配备资料柜、配件货柜(架)、工具仪器柜(箱)等。充电间与作业间分离,地面和水池用耐酸材料建造;总成和零部件修理、装配、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尽量在室内进行。

  第七条 维修间配备维护保养及换件维修所需设备、工具及计量器具。根据维修规模和工艺需要选配焊接、金属加工、喷油泵调试等设备。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

  第八条 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有2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技术工。从事喷油泵和喷油器、农机电器等部件及总成的维修,应有1名以上中级工(可聘请技术人员)。电焊工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明确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帽、工作服、手套等用品。执行维修前故障诊断、维修中配件更换明示、维修后试车验收等程序。制定维修计费和质保期等标准,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配件库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有存放货架或货柜,零配件分类、统一标号,码放整齐、便于查找,配备专兼职保管员。设立出入库台帐,做到物卡、帐卡相符,对质量差和不能用的配件,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维修间水、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规定,配件库有防火、防雨、防尘、防盗和消防等功能。对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压力容器等物品,应归类存放,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对外经营农机维修应按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配齐维修设备、场地和技术人员,办理证照。

  第十三条 “企社共建”应协商签约,合作社相对集中购买某企业农机具,由企业提供专用工具、配件及技术培训等互惠方式建设维修点。

  第三章 储油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储油罐及大小,需经安监、消防等机构批准同意后建设。尽量建设地下、半地下柴油储油罐,不得建汽油储罐,有通风降温措施。就近有加油站,可签订供油保障协议。

  第十五条 根据储油量和火灾危险等级,保持与易燃易爆及人员场所的规定距离。储油间内设备、储油罐(桶)、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及布置应符合规定,无干草、油污、可燃物等。储油罐(桶)由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和检验,有良好的密封、耐腐、耐压等性能。

  第十六条 储油罐区根据规定,装备完整的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设备。配备石棉毯、沙袋、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严禁烟火”、“熄火加油”等警示标志。储油罐着火,立即停止油罐作业并报告,按应急方案组织灭火。

  第十七条 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保温、阻火,执行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行业规定。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施完好,有防渗漏扩散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柴油应当沉淀后使用,防止油料污损变质,采取有效净化措施,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接受消防、安监、农机等部门监督检查。理事长应抓好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负责储油设施的专兼职油料保管员要参加安全操作培训,掌握技能。

  第十九条 建立消防组织,每个社员都是义务消防员。制定灭火预案,定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抓好训练,做到人人熟练。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 处理好农机动力与配套农具、农机作业能力与服务面积、农机使用与油料、维修和成员素质等之间关系。制定计划,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推进连片规模作业。农机有偿服务可统分结合,取长补短,采取适宜的统一方式,增大效益,提高成员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统一签订作业合同。主动与乡(镇)、村组、农场等,签订农机服务合同,明确作业项目、时间(季节)、价格、质量标准和付费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发挥协作优势,并认真遵守。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安排作业分工。根据农机服务领域和范围等,结合机具类型、机手状况和作业条件,确定相对集中作业面积、时序,减少机具转移消耗,商定服务价格,合理分工合作,及时核算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统一服务标准。根据农机性能和作业质量及相关条件等,确定双方满意的作业质量和服务标准,采取农机手自查和专人抽检的方式查验整改,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和安全地完成任务,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根据合作社采购量,选择资质合法、服务诚信供应点,采购质优价廉生产资料,节本增效。

  第二十五条 统一机具维修保养。多种形式增强维修保养能力,为本社及周边农机户开展及时、质优、价廉的维修保养。也可送至专业维修点(厂)或邀请有关技术人员上门维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金结算、盈余分配、审批报账、审计监督等制度。配备档案柜、电脑等,保存和记录账册、合同、成本核算、盈余分配等。

  第二十七条 配备专兼职会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建立社员账户,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量化到成员,交易量和交易额等。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盈余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返还盈余;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贡献或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及会计报告,并在召开成员大会前公开;执行内部或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根据农作物种类、机具类型对农机作业进行成本核算。包括油料、维修、机具折旧、运输机具和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机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及时做好农机具使用前的检修,达到技术状态等级的可贴标识。机具送修、竣修时,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共同验收和填写技术档案,清点工具、备件及附属设备。

  第三十二条 加强与厂商和服务机构联系,争取使用操作及维修技术的培训指导和帮助。根据农忙需要和机具技术状况,提前储存农机具易损件和油料,可准备机具备用和专用维修、配件服务车。

  第三十三条 各种动力机械要做到四不漏(油、水、气、电),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农机具达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五不(不松旷、不钝刃、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

  第三十四条 长期停放的农机具,应排列整齐,涂油垫起,不乱拆乱卸。容易变质、变形、锈蚀的部位,如电器、胶制品、纺织品、链条、刀片等应清洁后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油料要分清牌号,分类存放,装油容器和加油工具要清洁,搞好废油的回收和再利用,推广节油技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接受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与社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职责和措施。设安全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实地检查、安全情况收集等,防止和避免责任事故。

  第三十七条 “三库一间”应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有良好的“防火、防盗、防伤人”和安全通行等功能,配备消防器材,明确有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维修保养、事故记录、人机台账资料齐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平安创建工作,并带好头,做示范。

  第三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参加年检,申领驾驶证,挂牌持证作业。应实行定机定人,须调整驾驶的,要经负责人同意,做好交接。农机挂牌、检验和驾驶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优先优惠加油卡”持卡使用率达60%以上,“平安农机通”普及率达70%以上。

  第四十条 驾驶人负责其机具的维护保养,禁止机械带病作业和驾驶人酒后、疲劳和载人等违法驾驶。机具出现异常,应及时排除隐患,并向安全员反映。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机救人,保护现场,及时报案。

  第八章 培训和试验示范

  第四十一条 树立人才兴社观念,建设培训室和操作技能练习场地,做到有场地、辅导、练习、交流和评比,教室可配备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吸引农机手参加练习交流。

  第四十二条 可与共建企业协商,选择操作、维修和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培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成员素质。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以老带新或聘请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分机具类型实地操作与维修技能培训,可进行经营和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交流。

  第四十四条 在利于合作社发展和具备试验示范条件下,可接受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试验示范工作。协助调研论证,分析项目实施目的意义、技术经济可行性、预期结果等。选配会驾驶和操作试验用的机具、设备以及测试记录人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试验新技术、新机具所需要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势、土壤、水肥等)和经济、技术条件(包括农作物的品种、道路交通条件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对比试验示范地点。

  第四十六条 分析机具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及时反映农机具使用性能、作业质量、售后服务和改进建议等。带头推广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等,并给予合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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