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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作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本站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收藏

辽农机【2012】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辽宁省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现将《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由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确认原则

  第四条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实行结算经销商和普通经销商分级管理办法。结算经销商由参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的生产企业自主提出,原则上每个生产企业只能指定一个结算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由生产企业和结算经销商共同提出,可以指定多个普通经销商。经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结算经销商与普通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约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自行承担资金(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风险。

第三章 经销商资质条件

  第六条 结算经销商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场地和机具仓储条件。

  4、具有农业机械“三包”等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七条 普通经销商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普通经销商其它条件由生产企业和结算经销商自主确定。

第四章 经销商确认程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主提出结算经销商,生产企业和结算经销商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共同提出普通经销商,并将相关资质证明和授权材料报送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后备案。

  第九条 经审查认定的经销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销商不予确认。

  (一)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被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被处罚的。

  (五)其它违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经销商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

  第十三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五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十六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经销商要向购机者出具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八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销商要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经销商考核、评优等常态化评价管理机制,实行经销商许可证管理制度,强化稳定、诚信的经销商队伍建设,切实维护购机者利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的。

  (二)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三)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六)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出现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其它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资格被取消,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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