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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作者: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9日 收藏

新农机办发〔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局、商务局,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农机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减少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区农机装备质量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选取伊犁州、塔城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开展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了《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减少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区农机装备质量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规范执行

  在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州要严格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更新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点地州及资金规模

  为了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决定由2012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改革试点的伊犁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继续承担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安排我区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规模,结合试点地州实际,补贴资金规模确定为伊犁州2000万元、喀什地区2500万元、阿克苏地区1500万元、塔城地区1000万元。

三、操作注意事项

  各地在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报废更新农机申请。在试点期间,达到规定报废条件的老旧农机所有者(以下简称“机主”),自愿报废并更新农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拟报废的老旧农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填写在填写《农业机械报废审批申请表》(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印制),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后符合规定的报废申请进行受理,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并向机主出具受理凭证。机主将报废拖拉机交给农机回收单位拆解,并取得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机主持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查无误签署意见后交机主按照《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核实、结算、兑付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新农机〔2012〕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更新农机申请。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先申请先补贴的方式,资金额度用完即行终止。

  (二)报废农机回收拆解。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在试点期间,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一律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在回收旧农机时要认真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并给机主与报废机具拍照合影,建立报废统计台账,与更新购置补贴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试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农机、财政和商务部门对全区报废农机回收拆解情况进行调研,出台相应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能列入试点地州报废农机的回收、拆解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用机械报废回收工作的通知》(新农机监【2007】2号)相关要求,对报废农机进行处理。

  (三)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可同时用于报废补贴和机具更新购置补贴,只报废不更新不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主购买补贴农机具应当在当年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选购,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

  (四)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兑付。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兑现要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方式结合,要加快补贴资金结算进度。

  差价购机:机主按扣除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金额和新购机具购置补贴金额的差价款交款购机,企业开据机具全额发票。由企业凭机主身份证复印件、全额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原件和到货核实证明等手续,按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程序要求由地州结算单位统一兑付报废更新补贴款和购置补贴款。

  全额购机:机主购机时按新购买农机的全额款交款购机,企业开据全额发票,核实工作结束后,由机主凭身份证原件、全额发票原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原件和到货核实证明等手续,按购置补贴全价购机程序要求,由结算单位给机主兑现报废更新补贴款和购机补贴款。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是农机购置补贴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补贴试点工作。补贴试点地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关键步骤和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探索并建立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

五、制定方案,尽快实施

  各试点地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本辖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市、资金分配方案、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等。结合今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抓紧实施,补贴资金要在年底前全部实施到位,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取得成效。

  各试点地州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12年11月20日前联合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各一式两份)备案。各试点地州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请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农机处、财政厅农业处、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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