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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保田获得与泰州锋陵专利侵权诉讼案胜诉终审判决

作者:农机通 陈金龙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收藏

  2013年1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锋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认定锋陵侵害了株式会社久保田的中国专利权,要求锋陵停止制造、销售自走式半喂入“4LB-150”联合收割机,并赔偿久保田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9日,株式会社久保田与其中国子公司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久保田)以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的中国专利权为由向中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锋陵停止制造、销售锋陵牌自走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LB-150”,并且赔偿久保田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原告久保田胜诉。锋陵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锋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久保田针对侵权产品提出的维权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久保田今后在国内外仍将继续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维权的力度。

  中国专利权:ZL99110929.5作业车的履带行驶装置

久保田获得与泰州锋陵专利侵权诉讼案胜诉判决

  2012年1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中国专利权(ZL99110929.5作业车的履带装置)的事实,判决锋陵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向久保田支付80万元的损害赔偿。

  久保田方面认为这次久保田的胜诉判决肯定了久保田“合法排除侵害知识产权的产品”主张的正当性。久保田今后仍将继续在国内外重视并保护知识产权。

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9日,株式会社久保田及其中国子公司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久保田)以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和泰州锋陵收割机租赁中心(以下称为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的中国专利权为由向中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锋陵停止制造、销售锋陵自走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LB-150”,并进行损害赔偿。链接地址:2008年12月9日久保田向南京中级法院对锋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9年1月12日,江苏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邀请国内半喂入收割机方面的资深专家和法律专家,就久保田提起诉讼所涉及的四项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召开座谈会。中国农机工业协会理事长高元恩到会并讲话。与会专家们指出,日本株式会社久保田诉锋陵公司专利侵权案,标志着中外企业之间在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的交锋在农机制造业拉开了帷幕,它不仅是锋陵公司一家的事情,事关国内品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制造企业的发展问题。链接地址:锋陵召开专家座谈会应对久保田诉讼

  2008年12月30日锋陵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久保田专利无效。

  2009年8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分别于8月3日和8月17日发文,认定久保田于1998年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专利号为ZL99110915.5、名称为“联合收割机”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随后久保田提起了行政诉讼。链接地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第一次审查决定(久保田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18日,针对久保田方面提出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判决,久保田继续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且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1年5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2011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修改判决:关于久保田于1999年6月30日申请,2002年12月25日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履带行驶装置”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链接地址: 2011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2012年1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中国专利权(ZL99110929.5作业车的履带装置)的事实,判决锋陵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向久保田支付80万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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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nongjitong.com/
  • 收割机手
    发布于2016-12-09 10:48
    不断被模仿,但是从未被超越!  --来自农机通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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