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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8日 收藏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精神,2013年,自治区决定全面实施“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的购置补贴方式。为认真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们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3年2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要求,以服务自治区建设四大基地、发展六大产业,提升四大能力为重点,以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为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继续巩固提高粮棉配套机械,大力发展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机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及节水农业,加快农机具报废更新;突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加强监管、规范操作,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析法,即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所辖县市数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农业产业发展调整重点地区和南疆三地州适当倾斜。自治区确定各地(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见附件1)。各地(州)市确定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并报自治区备案。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严格按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县(市)区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农机化发展重点和农机作业市场需求,分列资金使用计划。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品目,结合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农机装备结构布局调整增加部分自选品目,确定适合我区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机具(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在以上机具品目中选择且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种类范围,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实行要补尽补,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总体按不超过我区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配套农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要尽量全部满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组织优先补贴;县(市)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选择部分机具品目实行按需补贴,可简化优化程序,农牧民购买经核实后即可申领农机补贴。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原则上不超过1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

  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实施限量的应设置上限,对机具实行人机合影和喷字喷号的应设置下限,限额标准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颁发的《自治区农机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的资质条件自主确定,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农机生产企业应将经销商名单汇总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受益对象确认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按照创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本着利农便农的原则,今年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补贴操作办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基层直接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及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及机具补贴计划,结合本乡镇农业生产和农民实际需要,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并负责公示补贴对象,村委会要负责受理上报购置及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确定、确认、购机、机具核实、资金兑付等环节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要求规范执行。农牧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乡镇政府见人、见机、见票核实机具,并及时受理并汇总上报补贴资金申请;县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把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议事日程,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考核力度;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要与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要加强农机市场的监管;要积极与银行、金融信贷部门沟通协调,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信贷支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保证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核查机具等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核、对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抽查核实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产)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深入基层、就近服务和就地监管的优势,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补贴要向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设施农业等重点产业、向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获(南疆)、棉花采摘等关键环节和先进、安全、适用机械倾斜,要防止常规机械过剩。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今年,我区将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并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地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区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倡导各地财政配套资金针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种类单独给予补贴,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要补尽补的机具和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得超范围补贴,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疆内外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机者兑付发放补贴资金,要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地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地州汇总后报区农机局、财政厅备案。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及时公开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举报电话、资金规模,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大范围监督检查,每次要覆盖三分之二以上的县;要加强机具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或电话核查的比例不低于10%或500台在5000元补贴额以上的农机具。对问题较大的县市,要将查实的情况在全区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有关地州县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补贴重点确定、购机核实、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宣传等方面,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要求,逐级逐项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农业部和自治区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继续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定期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配套补贴资金)执行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各地(州)市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于2013年3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备案。

  附件下载:1、各地(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 2、补贴机具品目范围

  3、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4、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 5、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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