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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湖北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收藏

  农机通编辑提醒注意:湖北省2013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包含两份文件,按照本文先后顺序分别为【差额购机】实施方案以及【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请您关注了解。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计发〔2013〕19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附件(差额购机部分)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9日

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机械插秧、油菜机械直播、秸秆粉碎还田及回收综合利用等关健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中央财政预拨湖北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7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粮棉油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2013年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3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3〕15号)文件下达。

  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市、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重点治理县、平安农机创建示范县、库区移民安置县等给予适当倾斜。

  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政策使用补贴资金额度,不得超额度使用购机补贴资金,如发生超额使用引起不良后果的,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的机具。

  除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外,按照国家的规定,我省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确定我省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4小类128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产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应保持一致。

  根据我省地貌气候的差异性、种植结构的多样性等特点,各地对农机具种类需求也存在着不同,因此,我省在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时,对部分机具特别是小型机具作了区域性补贴规定,详见《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1、通用类农机产品**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适当降低补贴额。

  2、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每档次农机产品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3、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4、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5、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

  6、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机具数量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数量。

  1、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加强对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购机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对合作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2、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二)经销商的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一)差价购机补贴操作程序。

  我省除“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市县外,其他县(市、区)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直接受益、省级结算”方式。本着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原则,其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1、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详见附件3),分发至所辖乡镇农机服务机构,供当地申请购机者随到随领。

  2、申请购机者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上填写完整“申请者基本情况”及“申购机具情况”,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由申请购机者送到乡镇农机服务机构或者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3、乡镇农机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经村委会确认后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统一送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审核完毕。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4、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通知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信息录入工作,待市、州及省级系统操作员审批通过后,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4),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联合确认盖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交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至补贴对象所在的乡镇农机服务机构,由其负责分发给补贴对象。

  6、购机农民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机具供货商购机,经销商需当场向补贴对象开具发票,并填写《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详见附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一式三份,供货经销商和补贴对象各一份,一份由供货经销商报送补贴对象所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7、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相关信息,定期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详见附件6),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示3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同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电话抽查或入户核查,核实无误后,才能在补贴系统中对“待县核实”申请点击“审核通过”。

  (二)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工作。

  按照中央积极倡导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有关要求,为扎实稳步推进试点,我省确定鄂州市、宜都市、松滋市、谷城县、恩施市、东西湖区等6个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有关“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将另行制定,报国家农财两部审批后,再行组织实施。

  (三)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有关规定,对实行“差价购机”方式的市县,补贴资金结算仍然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具体资金结算程序详见每批次补贴结算通知。对实行“全价购机”方式的试点市县,补贴资金拨到试点市县后,按全价购机操作程序规定,由市县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一卡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不得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或变相分配给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在购机补贴实施过程中,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试点方案。要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精干人员和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预算。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不断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准确分档测算补贴额。

  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重点推广水稻插秧机和油菜精量直播机,要在全省范围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做到应需尽补,加快提高重点环节机械化水平。

  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和购机情况公示制度。

  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生产厂家、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以支持当地农机生产企业为名,出台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悖的鼓励政策。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登记管理,按规定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型号一致。对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生产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上传机具铭牌标识照片。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实施购机补贴应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提高“三率”列管。凡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各级补贴操作人员要及时向监理部门提供补贴系统“浏览员”账号及密码,便于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与服务。

  各级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省农机局将结合全省基层农机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专业知识培训。同时,统一组织安排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参加农业部举办的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卡、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各县(市、区)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见附件7)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及我省相关规定落实到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将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市州或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级农机部门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业(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纪委、监察厅,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实施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规范操作、落实到位,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安排的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挂钩。经考核达到“优秀”的县市,省局将在全省农机化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安排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时给予倾斜。考核为“较差”的县市,将削减其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要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即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当地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机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违者严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在当年11月底以前实施完毕。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全价购机、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兑付给购机农户,不得拖延支付和以任何理由扣抵补贴资金、挪用。一旦发生要严肃处理。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各地要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

  6、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7、2013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附件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计发〔2013〕22号

有关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3〕19号)精神,决定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的试点。为扎实开展好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效实施补贴政策,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经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湖北省2013年农机补贴差额购机试点实施方案附件(全价购机部分)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要求,决定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的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适用范围

  我省2013年实行全价购机试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的拨付、结算及发放等适用本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鄂州市、宜都市、松滋市、谷城县、恩施市和武汉市东西湖区等6个县(市、区)。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

  湖北省财政厅根据分配给试点县(市、区)的补贴资金额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县(市、区),采取“资金到县、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机农户卡中。

三、购机补贴对象、机具数量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数量。

  1、补贴对象为本县(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购机,可优先补贴。

  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购机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对合作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2、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购机补贴手续。

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我省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4小类128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产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年度补贴品目应保持一致。

五、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详见《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通用类农机产品**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适当降低补贴额。

  (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每档次农机产品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省级农机、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适时调整机具补贴额。通过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级统一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五)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

  (六)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六、操作程序

  (一)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服务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第二代身份证,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进行审核,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具、数量,并向申请人发放由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4)。

  (二)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1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实行全款购机。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5)以及售后服务凭证。

  (三)公示。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登记证明),并提供《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等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后,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6)。对不合条件或者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7)并组织在购机者所在村公示,同时公布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办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四)核实及发放。县级农机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15日内组织人员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并见人、见机、见票(购机发票),填制《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市入户核查表》(见附件8)。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审核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七、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施到位。

  1、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2、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财政、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细化试点方案、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工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3、为实施购机补贴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精干的人员,提供必要开展工作的设施设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别要加强乡镇农机推广服务机构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基本服务条件,要求达到“一个牌子、一套办公设备、至少有一个专人”,充分发挥就近核查机具的优势。

  4、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支出,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5、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组织实施,积极引导购机农户集中申报,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审核无误后,在1个月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不得拖延支付或以任何理由扣抵补贴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分别在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资金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公开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并加强对购机补贴公示程序的监管。同一产品销售给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大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对象10%的比例,对购置机具在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单机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农机具必须每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性质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规违法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补贴对象和经办人员,视情况给予处理,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制定购机补贴资金使用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大效应。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质量跟踪,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五)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落到实处。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机局)。

  (六)强化政策宣传,确保公开透明。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等多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对“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省农机局设立购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27-87664490。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个补贴对象购买的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各地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要建立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将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七)及时反馈情况,完善补贴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反馈情况。下年度1月31日前将试点情况由县农业(农机)、县财政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各县(市、区)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户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操作流程图

  2、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操作流程图说明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经销企业供货表

  6、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7、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8、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市入户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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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发布于2013-08-01 15:34
    建议农机补贴可改为:对可结算的农机公司的进出货施行跟踪管理,规定乡镇销售人员销售价格。村配合乡农业服务中心、乡财经所加强对购机者的审核,购机者通过审核后按补贴后的价格购机。对销售商的销售情况检查验收后兑现购机补贴。
  • 游客
    发布于2013-08-01 15:27
    这个方案看起来很圆满,但还是不便于购机者操作。如恩施偏远乡镇的农户购一台电动喷雾器的话,申请补贴的各种费用和花费的时间比补贴不知要多多少。(一台喷雾器补140元,但按全价购机的方案,这个农民起码要跑村委会、市农业局、乡农业服务中心、乡财经所,稍远一点的要倒贴车费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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