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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作者: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1日 收藏

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3〕1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更好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2月4日

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

  (一)实施范围

  确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含东钱湖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

  (二)补贴资金规模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批次情况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结合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各实施县(市)区的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市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累加补贴。

二、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确定

  补贴机具以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补贴机具产品必须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并已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具体机具品目详见我市参照《浙江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等补贴机具范围制定的《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实施县(市)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必须与公布的《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30万元。

  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在落实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同时,继续实行市级财政定额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烘干机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5%。

  设施农业设备必须按宁波市农机局制定的宁波市地方标准《单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2-2012))、《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3-2012)的标准建设,补贴起补面积:单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0.3万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0.1万平方米。水稻机插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大棚起补面积,单栋、连栋钢架大棚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上述补贴标准均按《宁波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调整后执行。

  各实施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规模进行适当配套,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化需求,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在使用方案中列明。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作业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不实施农机作业的农民(农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购机补贴。在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每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同一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每户农户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并报宁波市农机局备案。宁波市农机局根据生产企业推荐经销商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补贴对象可在大市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域选择经销商购机。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2013年我市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确定在象山县、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直补到卡试点县基本程序为:一是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到县,分批预拨。即先下拨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由县级负责与农户直接结算。市财政局、市农机局核实资金实施进度后,根据实施政策的需求,在规模控制内再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二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农机购置补贴必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办理,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限于列入纯农田作业上牌目录的农机具)、拍照、建立档案。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每批次结算完成后,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审核资料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做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有关协调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对农民(服务组织)全价付款有困难的,要积极帮助协调企业、银行等有关方,签订购机贷款或分期付款合同(协议)。补贴资金到卡后,督促其付清应付款。四是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监管及农民补贴结算。县(市)区农机部门负责补贴实施、机具核实指导工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必须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兑付。

  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实施县(市)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为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要求每月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有关涉农部门搞好协调,切实做好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的购机补贴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左右安排管理工作经费,市财政安排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在村公示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指标确认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户。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并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2013年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为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今年继续采用全国农机购机补贴管理系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11〕33号)要求,加强宣传工作,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在农机化网站或农机专栏中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实施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购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工作,对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在机具醒目位置显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列入纯农田作业上牌目录的农机具必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并要做好拍照存档、建立购机补贴档案等工作;要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要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购机补贴的稽查、审核、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效实施,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到所有实施县(市)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少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和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严格执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的,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资格。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参与违法违规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拓展服务。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县(市)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和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并要明确服务责任人,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等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和投诉受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窗口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选择权,积极协调好农机生产厂商的定点营销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受理农民的投诉(宁波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已在宁波农机网公布),向当地农户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好农户投诉,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

  (六)强化考核,注重实效。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把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作为绩效的主要内容。实行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评与市级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经公安、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将作为购机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附件下载:1.2013年度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县规模表.doc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3〕4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倡导“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新模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甬农机计〔2013〕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3月5日

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

  为倡导“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新模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文件要求和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补贴机具和标准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范围为象山县、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

  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试点县对重点推广机械实行县级资金累加补贴的必须在上报的使用方案中说明。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不实施农机作业的农民、农(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购机补贴。申请人数超过指标时,要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法确定补贴对象。已取得报废老旧农机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规定执行,并由宁波市农机局统一公布。

三、资金下达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采用预拨和核拨相结合。年初先预拨给各试点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万元(含中央和市级);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在核实试点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后,根据实施需求,在规模控制内分批核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四、操作方法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合作组织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及有关承包证明等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或所在镇(乡、街道)农机站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所购买机具录入到“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

  (二)公示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且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在县(市)区农机(业)网上(或乡镇公示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发给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对符合补贴条件且补贴额在5000元以内的申请者,可直接发给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购机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市域内自主选择有补贴机具经销资质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购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在购机时支付全额销售款,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上签字和开具购机发票。对购机全价付款有困难的,可以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帮助协调,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自愿的前提下,与有关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或购机贷款,以减轻购机者付款压力。

  (四)核实登记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置的补贴机具进行逐台核实。依申请表内容对机具与供货表、发票原件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发票上加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用章”。对补贴机具须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并拍照留存,单机补贴额5000元以下且体积狭小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以只喷年份和编号。需要按照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购机者必须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五)补贴资金发放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凭购机发票和供货表,以及“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定期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款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六)市级审核

  每批次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检查系统上操作是否到位,并及时将购机补贴发放凭证复印件、购置情况汇总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核。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七)建立档案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及时建立档案,要求一购机者一档,内容包括身份证明、申请表、确认书、公示表、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齐心协力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规定,认真搞好补贴机械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要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试点县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县级试点方案,报市农机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操作过程透明阳光,实施进度信息要及时公布,始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认真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严肃纪律,对违规操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制定好督查方案,加强监督检查,要会同当地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少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和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转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卖、转让的,须报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取消5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参与违法违规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及时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目录、补贴进度、申请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咨询和投诉电话,负责做好咨询和投诉受理工作,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


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机管〔2013〕8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我市粮食功能区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9日

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

  为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切实提升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机作业补贴,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推进农机“五统一”服务,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切实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

  1.各类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2.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

  3.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

  4.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

  三、补贴标准

  1.对提供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服务,并严格履约的服务组织,按功能区内每季水稻80元/亩、功能区外每季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2.对为农户提供“菜单式”服务的服务组织,按规格化水稻育秧每季30元/亩、水稻机插每季3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3.对实行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机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的种粮大户,按每季水稻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4.对开展机插规模化育秧的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按每季育秧秧田面积8--16亩、16--40亩、40亩以上,分别给予每亩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对列入市推广示范的机插基质育秧,给予每盘1.2元的补贴;对市定点用于余缺调剂的早稻机插后备秧(不超过5%育秧面积)给予每盘2元的补贴。

  5.对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按2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6.对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按4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四、补贴资金

  作业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二级财政共同解决,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五、补贴方式

  农机服务组织根据作业合同开展农机作业服务,按不高于2013年度农机作业指导价收取作业费的,或种粮大户自行开展“五统一”作业的,农机作业补贴面积和金额,经验收、核定、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镇(乡、街道)政府直接支付给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户。

  六、操作程序

  1.签订合同。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附件1-1、1-2),确定作业内容、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等,由村委会见证;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上报镇(乡、街道)农机站,镇(乡、街道)核实后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分类分批制作作业合同汇总表(附件2)。

  2.作业服务。农机服务组织(或种粮大户)按照作业合同,组织开展机械化作业。农机部门提供技术指导、组织机具调配、协调零配件供应和维修、开展作业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等管理服务。

  3.确认验收。作业结束后,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村委会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作业的,由农户按合同约定的作业价格支付作业费,并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向镇(乡、街道)申请验收,服务组织同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发票。镇(乡、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制作作业服务验收清单(附件4)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农机局。

  4.核实公示。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种粮大户作业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核实。按照核定结果,将享受作业补贴情况在农户和服务组织所在村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制作作业结算清单(附件5),上报市农机局。

  5.核准结算。市农机、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宁波农机网上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市农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

  6.兑付补贴。县级财政、农机部门在接到市补贴资金3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贴资金,并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清单(附件6)和作业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备案。

  七、申报要求

  1.填报要求。作业服务清单要做到合作社和每个作业社员的名称、姓名、作业数据、被服务农户签名一一对应,同一合作社社员间相互作业服务的注明相互作业社员姓名;种粮大户自行作业服务面积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验收清单要做到作业社员姓名、作业面积和验收人姓名一一对应,验收人签名要求2人以上。合同汇总、结算清单、发放清单中负责人为上报单位负责人,填报人为具体办事人员,审核人为科室负责人;作业服务清单填报单位为服务组织,单位负责人为理事长,填报人为服务组织办事人员(或者成员),审核人为服务组织监事长(或者主要核心成员);验收清单填报单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人为分管农业领导,填报人为经办人员,审核人为农办负责人。各类表格中电话号码等项目要求填报完整。

  2.申报时间。大小麦于5月25日前,油菜于6月25日前,早稻于7月5日前,单季稻和连作晚稻于9月30日前,同时上报电子表格和各类书面文档(盖章、签字)。

  八、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农机作业补贴,资金投入大,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多,工作任务重。各地农机部门要把农机作业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镇(乡、街道)、村委会和农机服务组织的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作业补贴工作。

  2.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各地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把握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履行审核核查工作职责。要组织检查核实,充分发挥镇(乡、街道)、村委会就地就近优势,严查虚报、多报作业面积等违规行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3.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配套补贴资金,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督促指导镇(乡、街道)财政、农机部门做好作业补贴的监管工作;认真做好秧田面积的核查和大田面积的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秧田面积核查力度,进一步增加大田面积的抽查比例,确保作业补贴面积的准确性;进一步做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操作程序、检查举报及查处情况、检查工作机制及严格纪律情况、调查基层意见与反映、检查作业补贴档案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进一步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使用。

  4.完善制度,严格纪律。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侵占截留。要建立重点监查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虚报面积和金额情节较轻的社员,列入重点监查名单,作为今后重点教育和监管对象,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虚报面积和金额情节较重的社员以及因违规连续二次列入重点监查名单的社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社员取消当年的补贴资格并取消该社员和其所在合作社当年各项政策扶持、奖励和评先资格。对有社员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社和有多名社员虚报的合作社,其所有社员均列为重点监查名单。对作业补贴工作中违规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强化服务,加强管理。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指导价的监管,严禁任意抬高作业服务价格,对违反作业指导价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要深入基层,指导服务组织做好合同签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和零配件供应等工作。要积极推行诚信承诺,鼓励社员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和乡镇(街道)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建立作业补贴档案,保存作业合同、作业服务清单、作业服务发票、作业验收清单、公示材料、作业结算清单、作业补贴发放清单、作业补贴文件等资料。要认真总结作业补贴工作经验,在年度作业补贴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市农机局。

  6.绩效管理,综合评价。开展农机作业补贴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进一步提高作业补贴管理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doc:1.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1-1)及清单(1-2)

  2.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汇总表

  3.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服务清单

  4.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清单

  5.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结算清单

  6.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发放清单

  7.2013年大小麦机械化作业统计表

  8.2013年油菜机割作业统计表

  9.2013年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汇总表

  10.2013年水稻基质育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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