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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作者:山西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收藏

山西省印发《山西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要求,经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反复研究,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各市县相关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农机补贴工作实际和今后长远发展的要求,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确定2013年在全省范围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补贴资金兑付方式改革。据此,我们联合制定了《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经农、财两部正式批复,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为把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做好,保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方式改革的平稳推进,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省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方案、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使用、农民购机审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核实结算等环节。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量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机补政策宣传、进行购机情况公示、建立机补信息档案、开展机具审核抽查、监督机补政策的落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支出。省财政对财力较弱的县适当给予补助,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并要制定和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二是要严格执行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三是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农机补贴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农机补贴审批服务大厅,实行集体办公、阳光操作。四是全面应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各县农机管理部门必须确保入网购机农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购机补贴信息不准确、操作不规范、农民反映意见较大的县将核减其补贴资金并取消参加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五是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六是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今年,省、市、县三级都要分批进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今年春季通过县、市农机局预审批购置的农业生产急需农业机械和抗旱机械,2013年补贴工作开始后,按正常手续录入补贴系统,办理补贴手续。为了保证我省补贴资金兑付方式由“农民差价购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兑付给经销商”改为“农民全价购机、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民”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对全价购机政策实施前,经市县农机部门审批核实,经销商差价销售,农民已差价购机且未结算的补贴信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结算。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我省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省、市、县级农机部门要将补贴政策内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企业名单、补贴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县级农机部门要将补贴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同级政府网站、阳光农廉网、农业或农机化信息网上发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县级农机部门每周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市级农机部门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省级农机部门每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以及我省“十个不准”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将制定年度监管督查方案,组织开展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将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市农机局也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农机补贴经销企业及所属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要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企业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农民实际购机情况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农机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按时结算补贴资金,减轻购机农民资金周转压力。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协调出台相关贷款政策,帮助农民解决全价购机筹资的困难。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产品信息库的建立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7日

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玉米、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农产品产后处理和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生产者、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平川产粮区、丘陵山区特色农产品产区、城郊设施农业生产区、畜牧水产养殖区农机化的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格绩效考评,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规模及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2013年我省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省117个县(市、区)。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6.3亿元,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将与此合并使用。我省将按照中央下达的总资金规模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2013年我省继续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计划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同步实施。报废更新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各项目县补贴资金规模,将在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机装备结构的现状,充分考虑农民认识、技术水准的现状,充分考虑农民购机后使用农机的效益,充分考虑当地农机作业市场容量的大小,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倡导的重点工程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稳妥、安全、健康、可持续的理念,坚持生产环节机具的新增数量与各环节农机化作业水平的提高目标相适应,新增主机的数量与新增农具的数量相适应,农机具保有量与当地耕地面积、播种面积对农机装备的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市、县上报的2013年资金计划和2012年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公式法加因素法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后确定。按照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要求,2013年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将分批次下达各县。市农机局要认真审核县农机局制定的补贴资金分类使用计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补贴资金的安排适当向种粮大县、现代农业示范县、玉米薯类收获机械化重点县、设施农业大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倾斜。我省农垦、劳教、劳改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所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生产的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急需机具、重点推进的农机化项目配套机具、全过程农机化示范区和扶贫开发重点项目所需机具、纳入农机安全监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补贴或累加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各市县安排的补贴资金要制定相应的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农机局备案后执行。

  中央和省级农机补贴资金均按照年度计划执行,补完为止。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省将在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农业部确定补贴的机具种类共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我省在此175个品目外增加螺旋榨油机等7个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根据产品近三年销售价格确定的补贴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按照小麦收割机进行补贴,大豆机、青贮收获机按照小麦专用机进行补贴。

  我省今年农机补贴机具范围为12大类36个小类98个品目(详见附表1)。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按照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以国家和我省支持推广的产品目录为基础,对照我省确定的产品品目选取相应的农机产品,形成我省2013年农机补贴机具目录。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资金规模确定补贴重点。

  (三)补贴标准。

  实行同类、同档统一定额补贴。通用类农机产品**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按照“科学合理、准确直观”的原则,依据机具主要用途、配套动力、结构形式、关键配置、主要功能和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参数,进行科学的分类分档,按我省近三年该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30%比例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为鼓励大型农业机械和复式作业机械的发展,2013年对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为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为25万元。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机户优先补贴。近两年未购买大型农机具或购买我省重点推广机具的农民,也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农用挖掘机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合作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件;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日光温室卷帘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水泵数量、微耕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套。

  对于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合作经营组织购买所需卷帘机、水泵、微耕机等机具时,在所在县补贴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可享受与其建设规模和受益农民相配套的农机补贴资金。

五、农机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的确定与管理

  (一)建立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名录库。

  满足《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且有意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工作的农机经销企业,经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现场核实、省农机局备案后,进入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名录库。

  每年年底组织一次经销企业名录库的更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企业予以补充,连续两年没有被生产企业授权或虽然授权但销售产品为零的经销企业自动退出名录库。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应开展补贴产品销售的企业,年内有严重违反《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由省农机局随时停止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清理出库,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对经销企业进行授权。

  省局建立的经销企业名录库将及时向农机生产企业进行推荐。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其产品的实际情况向经销企业名录库中经销企业进行产品型号和销售区域的授权,省农机局依据授权对承担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工作的经销企业向社会统一公布,供农民购机自主选择。

  (三)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坚决禁止代办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购机农民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购机农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机具型号等信息一致。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其产品授权经销企业的监管。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企业购机。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请购机。

  有购机意向的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申请人身份信息,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表2),向申请人发放一份。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10日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企业全价购机,经销企业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人机合影照片并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表3)一份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表4)两份。10日内没有购机或虽已购机但没有录入供货信息,确认书自动作废。

  拟进行旧机具报废的购机户需按照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先期办理旧机具报废手续,而后携带《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申请更新购机。

  (二)机具核实。

  县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新购置农机具的核实点,安排人员负责受理购机者的机具核查申请。对于补贴资金额较小的机具,也可由县农机局委托乡镇农机管理员或村委负责人进行现场核实。各市县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详细的核查办法。

  购机者及时携带《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机具核实点申请现场核实。核查人员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同时要求购机者承诺两年内不转卖机具。核实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购机人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安装类机具和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户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实。

  对设立购机补贴信息平台、购置补贴办理和牌证管理一站式服务的农机专业市场出售的补贴机具的核实,由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参照本方案的机具核实程序制定核实办法,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三)申请补贴。

  购机者本人在购机后20日内携带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③《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原件⑤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⑥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⑦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原件(符合报废更新条件且已报废了旧机具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到县农机局申请补贴。县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的上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县农机局备查,一份报县财政局作为核发农机购置补贴的凭证,同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表5)。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购机后要及时到农机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牌照和《行驶证》,该

  (四)补贴公示。县农机局每周五下午6点前将本周内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归纳整理,生成《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机具公示表》(见附表6),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县阳光农廉网或县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示,并确保5年内可以随时查阅,同时在县农机局公示栏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每季度要将享受购机补贴资金的农户信息分乡镇汇总,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公布到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公示期内,组织专人进行抽查核实。

  (五)发放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农机局于3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表7),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10日内对农机补贴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核实,确定无误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各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按季度(季度末)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纪检监察、纠风减负部门。各市汇总后于下季度初将汇总表(见附表8)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七、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领取的购机者,到县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应由两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经县农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已经退货的“指标确认书”、“补贴申请表”等进行作废。并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相应标注或删除。

八、补贴方案申报

  各市农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农机工作实际和今年全省农机补贴工作要求,制定本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报省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各县农机、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农机工作实际和今年全省农机补贴工作要求,制定本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九、绩效考评

  2013年我省将继续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考核,考核内容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通过对各市补贴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为准确客观评价各地工作成效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与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同时要求各市也要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办法对各县进行考评。

  附表1:2013年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表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附表3:经销企业供货表样式 附表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附表5: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附表6: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样式 附表7: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附表8: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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