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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作者: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9日 收藏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按时完成我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和主要种养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突出重点向特色农产品生产、闽台农业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考核,保证补贴实施公平公正,保障农民购机自主权,保持补贴政策持续稳定,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不断促进我市农机装备总量平稳增加和农机化快速发展,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提供技术保障。

二、资金总额及实施范围

  2013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75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5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250万元。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即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海沧区。

三、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2013年我市补贴机具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选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共12大类32个小类77个品目,详见《201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实施范围内农民购置《201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内所有机具的补贴。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非通用类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

  不允许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市级补贴资金对以下类别和品目分别执行累加补贴:

  1.对以下品目累加15%,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2万元:耕整地机械类的旋耕机微耕机、起垄机;种植施肥机械类的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装袋机;田间管理机械类的中耕(培土)机、动力喷雾机、割灌机、山地田园作业(管理)机(自选其他类);收获机械类的联合收割机、采茶机、薯类收获机;收获后处理机械类的种子清选机、粮食烘干机、果蔬烘干机;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的水果分级机、水果打蜡机、水果清洗机;排灌机械类的离心泵、潜水泵、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动力机械类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其它农业机械类的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机(自选其他类)、纯沼气专用设备(自选其他类)。

  2.对以下品目累加10%: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的增氧机。

  市级资金用毕,不再累加补贴。

  (三)购置数量规定。2013年每类补贴对象本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购置数量和补贴额规定如下:一户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含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下同)低于3000元,可在补贴总额3000元限额内自行选配品种,且总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2套(2台不同类型的主机和与其配套的6台配套农具);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不超过6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8套(8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24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农户(含合作社)购买微灌设备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申请购置微灌设备数量以亩为单位,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

四、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渔)民,可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经销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各区应在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公告全部经销商名单。所有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六、全市试行补贴资金兑付的创新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按照更加注重阳光操作,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加注重监督管理的要求。经认真调研,2013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试行“全价购机、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试点。

  (一)资金下达到区。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各区农业生产实际、农机购置补贴历年实施情况和资金需求量,在年初将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下达到区。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至9月底前,各区要书面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完成的资金由市级统一调剂安排。

  (二)资金结算下放到区。补贴对象全价购机后,区财政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农机管理部门,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核实情况说明及结算申请等相关资料,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七、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镇街或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和组织代码证。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由镇(街)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并提供育秧证明。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本市辖区内,跨区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的购机者,其提出的购置补贴申请由原籍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二)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区、镇两级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并在区、镇(街)政府网站或农业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三)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20个工作日。单机中央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四)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选定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并登录管理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五)核实与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一卡(折)通账户或帐号、供货表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区农机管理部门安排两名以上核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在供货表和购机发票加盖“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并核实”印章,在供货表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除无法喷印的小机具外,应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其中:微灌设备、网围栏、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安装类机械(以下简称安装类机械)要提供安装前后有同一参照物及核实人员、购机者在现场的2张照片,且容易对比。照片上传至管理系统。需要按照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由购机者凭发票到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更不得让经销商代收相关费用。

  经核实机具无误后,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4)和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农机监理所备案。

  (六)资金发放。区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行为等是否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农机管理部门,由区农机管理部门每季度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七)建立档案。每季度经销商要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交补贴对象用户明细表(附件5)和汇总表(附件6),并将供货表、《通知书》、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照片等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补贴对象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经销商应按区进行分类汇总,报送区农机管理部门。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供货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八、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区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补贴专户,区农机管理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区财政。

九、进度安排

  (一)组织申请。5月份,召开全市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二)实施补贴。5—10月,各区继续受理申请,全面展开实施补贴工作。市农机监理所组织督导检查。

  (三)汇总结算。各区每季度分批进行补贴资金汇总结算。

  (四)检查抽查。5月和10月,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分别于春季和秋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大检查。

  (五)工作总结。6月、11月,汇总情况,上报总结。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协作。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现场核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给予安排和保障。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工作考核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要建立健全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

  (二)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确保公平公正。要保证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特别强调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凡发生此类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三)严肃纪律。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取消其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

  (四)公开信息。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实时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经销商名单等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者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市、区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镇、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生产销售企业、补贴额(附件7)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和市级累加资金)使用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市、区农机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业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未开通农业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五)搞好服务。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督促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六)按时报送。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周四下午上报一次工作简况,每半月(每月13日、26日前)上报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和购机补贴进度表(附件8)。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实施方案、补贴额、经销商以及相关表格等将在厦门三农网(www.sn.xm.gov.cn)和厦门农业科研推广网(www.xmnkw.com/cn)公示,以备查询和监督。

  附件:1. 201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5. 2013年购机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明细表 6. 2013年购机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汇总表 7. 2013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8. 2013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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