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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收藏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农机计财〔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局属各单位: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以下简称“分档定额工作”)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涉及购机农户、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等多方利益,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我省分档定额工作,确保科学合理、优质高效、公正廉洁地完成该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月14日

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以下简称“分档定额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是指纳入我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进入国家或安徽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档定额工作,是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按品目分类,按功能参数分档,参照相关因素测算出各档次相应的补贴额。

  第四条 分档定额工作由省农机局统一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各市县农机局共同参与。具体工作由局计财处牵头负责。

  第五条 分档定额工作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要求:

  (一)科学合理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应参考该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严禁以农机企业报价测算补贴额;

  (二)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相同,补贴额就低不就高;

  (三)突出产品主功能,以主功能确定产品档次,在此基础上兼顾质优,即技术先进、功能多的产品在同档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额;

  (四)对往年部分产品过高的补贴额进行调整;

  (五)配套机具与主机分开,分别确定补贴额;

  (六)注重平衡周边。同相邻省份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档定额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和审核报批制。

  专家负责制是指:分档定额工作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业务工作全程、全权负责;

  审核报批制是指:专家组的各阶段工作结果均需经省农机局审核、公示和报批。

  第七条 专家组的组成:

  省农机局根据工作量和涉及专业领域,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及产品评审专家库抽取有关人员,报经局领导研究通过后组成专家组。

  第八条 专家组的分工:

  专家组内部按照工作流程分设3个小组:支持推广目录预审小组、分档定额小组和复核审查小组。各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专家小组成员推选产生。

  第九条 专家组的职责:

  (一)接受省农机局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预审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详细配置参数信息;

  (三)对进入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分类分档并确定补贴额;

  (四)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调整工作。

  第十条 分档定额工作一般流程:

  (一)支持推广目录预审小组预先审核进入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详细配置参数信息,汇总整理形成符合下一步分档定额工作要求的格式文本;

  (二)分档定额小组评审进入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1.对部通用类机具在各档**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下调或直接引用;2.对全国统一分档定额的非通用类机具品目进行产品归档;3.对其它非通用类机具品目进行分类分档并测算补贴额;

  (三)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分类分档情况分别公示7天,汇总整理反馈意见;

  (四)复核审查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分类分档情况进行调整;

  (五)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分类分档情况分别上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同意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六)制定机具导入补贴信息系统目录,待农业部审批后发布启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分档定额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不得向外透漏任何工作过程中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以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完成工作。省农机局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责成专家组及时纠正或复核。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异议应以集体研究为准,少数服从多数。各阶段工作结果分别由专家和小组组长审核签名。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及产品评审专家库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具支持推广目录配置参数等信息如存在错误不详、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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