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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作者:浙江省农业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收藏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浙农计发〔2014〕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以“优结构、提质量、助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畜牧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水环境优化改善。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与考核,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大力推进阳光行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竞争,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见附件1),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要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它地区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省里将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省与县(市、区)补贴资金仍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它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我省公布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确定,另行公布)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按“就近办理”原则,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须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应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3)。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完善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部门参加的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和管理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加强协调与服务,帮助粮食生产主体落实烘干机安装所需用地、用电。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购机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购机补贴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附件4)。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014年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分两批下达,第一批补贴资金已经下达(浙财农〔2013〕546号、561号)。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资金结算和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在优先满足其他农业机械补贴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年度实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农业厅。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大效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省农机局。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含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附件下载:文件全文及其附件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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