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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就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答记者问

作者: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收藏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财政厅

就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答记者问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省农牧厅和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2014年青海省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这标志着2014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实施。

  记者: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如何?

  答: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1亿元,省级财政配套700万元),补贴农牧业机械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共13个大类44个小类155个品目机具,覆盖了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全省已购置各类农机具39548台,受益农户19071户,拉动农牧民和服务组织投入资金2.3亿元,使我省耕、种、收机械化综合水平超过了50%。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使我省的农牧、渔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全省的粮食总产实现了“八连增”,农牧民收入实现“九连快”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培育和壮大了一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2014年我省的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如何?

  答:2014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首批补贴资金80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700万元,安排在两市、四州实施。

  记者:2014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为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4年我省在全国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种类范围(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中确定了在全省农牧渔业生产急需、农牧民需求量大的11大类38小类139个品目作为本省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记者:如何确定2014年补贴额?

  答: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不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对免耕播种机、深松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起垄机、微耕机、脱粒机、牧草打捆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牧草补播机、联合收获机械、异型种子播种机、中耕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累加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补贴额。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免耕播种机、深松机、残膜回收机、牧草补播机可实行敞开补贴。

  对于补贴额低于200元以下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记者:2014年补贴方式与原来有什么不同?

  答:具体讲,今年补贴方式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定额补贴”四个字,即“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1、全价购机是购机补贴对象在购置农业机械时按全价购置农业机械,不再是补贴对象差价购置机械;2、定额补贴是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渔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3、县级结算是将补贴资金全部下达到县一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进行核实结算。4、直补到卡是补贴资金通过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各购机者,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兑付到户。不再对农机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结算。因此,购机支付工作流程也得到了简化。

  记者:2014年的补贴对象如何确定?

  答: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牧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因补贴资金所限,上年未享受到补贴的申请购机者可在今年度优先补贴。

  记者:2014年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到:1、会同财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2、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3、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补贴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4、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5、2014年年底前,要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程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2014年如何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答: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省、市(州)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实施监管工作。

  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记者:随着农机具的数量的增加,对农机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随着农业机械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农机安全生产要求越来越高,农财两部下发的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为此要做到加强管理,安全生产,接受监督。

  记者:如何对农机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管理

  答: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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