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小程序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收藏

  赣农字〔2014〕33号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本方案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31日

  附: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逐级监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场)。原农垦系统的垦区农(林)场、地方垦区(市)县属农(林)场、劳改农(林)场及其他农(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补贴范围。农(林)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和享受补贴的权利。

  (二)资金分配。各县级农机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向设区市申报资金需求;设区市农机部门汇总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及各地申报的数量,结合实际需求,对资金进行平衡后,商省财政厅下拨。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2小类86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部确定了补贴标准的,按部定标准执行。农业部没有确定补贴标准的,按照总体不超过本省同类同档机具近3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血防区县(市、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

  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对每类补贴对象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三)产品信息归档。所有入选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江西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生产企业,自愿主动填报产品归档信息。生产企业须在补贴机具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有关填报具体工作由省农机部门另行布置。

  五、操作程序

  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操作方式,鼓励农机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自2014年4月1日起,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经销商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商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提供行驶证及复印件。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县级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见附件3)是否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各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县级农机部门可留存1份。

  县级农机部门按照“先到先补”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三)核实机具

  县级农机部门要组织人员做好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行驶证和上述申请材料申请补贴。县级农机部门将行驶证号记录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管理部门核实栏作为核实依据,不需另行验机。

  对于非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验机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验机人员要严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参数及补贴标准,对机具进行核实和喷字登记,对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不喷,并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署意见。

  (四)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含附件4和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4和附件5)。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给购机者个人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将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12月份以前申请的补贴,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县级农机部门。

  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经销商应在退货时,登录补贴系统录入“已退货”。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各县要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市级农机部门要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补贴投诉调查处理以及所辖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经费,其中1000万元用于对市、县(区)、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县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基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机部门的配合,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市、县级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部门;省农机部门按要求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4)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2014年4月底前,县级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附件:1、江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2、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3、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4、2014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5、2014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6、农机购置补贴自主购机流程图。

分享到: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nongjitong.com/
  • 暂无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