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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印发《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4日 收藏

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农机【2014】138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省农机鉴定站:

  为做好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的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大纲是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技术标准和重要依据,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内容、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省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负责下达省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公布省大纲。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省鉴定站)负责省大纲的技术归口管理,受省农委委托负责组织专家对省大纲进行技术审定工作。

  第四条省大纲编号由大纲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制定与修订

  第五条省鉴定站根据试验鉴定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试验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提出省大纲制定和修订申请,填写《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附表1),报送省农委。

  第六条省鉴定站研究提出省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建议,报省农委审批。

  第七条省鉴定站根据省农委下达的省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开展大纲制修订工作,完成所承担省大纲送审稿,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省农委。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八条省大纲的审定采取专家会议方式。省鉴定站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省大纲送审稿发给参加会议的专家。

  第九条审定会议实行专家分工负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机制。按照大纲审定规则和大纲起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定。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主持审定。

  第十条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审定结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会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省大纲主要起草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省大纲报批稿。

  第十二条省鉴定站在审定会议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将省大纲报批材料报送省农委。

  报批材料包括:

  (一)省大纲报批单(附表2);

  (二)审定会会议纪要;

  (三)省大纲审定意见表(附表3);

  (四)专家签字表;

  (五)省大纲报批稿。

  第十三条省农委收到报批材料并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省大纲。

  第十四条省大纲发布后,如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对省大纲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大纲名称                         
类别□ 制定 □ 修订(拟修订大纲编号)  
必要性和主要技术内容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2 、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报批单  

大纲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大纲编号       代替大纲编号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 、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意见表  

大纲名称 
起草单位 起草人 
修改意见:           
审定结论: 
主审专家签字:                   年     月    日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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