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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退回补贴额调整前后差额部分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收藏

赣农机综〔2014〕56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调整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机[2014]18号)要求,经认真梳理,19家企业中涉及我省的仅3家企业须将调整前补贴额和调整后补贴额的差额部分退回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农机生产企业积极主动与相关县农机部门取得联系,尽快将补贴额的差额部分退回县级财政部门,并向县级农机部门和省级农机部门提供退款证明材料。如不按期限退回,将按《关于做好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调整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机[2014]18号)规定处理。

  二、请相关县级农机部门积极协调相关企业,督促其10月15日底前按原渠道将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

  附件:退款企业名单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退款企业名单

  1、婺源县江湾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叶杀青机6CSM-60,变更前的中央**高补贴额3800元,变更后的中央**高补贴额2500元。涉及浮梁县5名农户总计5台(浮梁县春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应退回浮梁县财政部门6500元。

  2、浙江上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叶炒(烘)干机6CHP-60,变更前的中央**高补贴额1500元,变更后的中央**高补贴额1000元。涉及遂川县7名农户总计7台(遂川冬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应退回遂川县财政部门3500元。

  3、福建省安溪县福鑫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叶式茶叶烘干机FX-6CHZ-9,变更前的中央**高补贴额7000元,变更后的中央**高补贴额1000元。涉及广丰县1名农户总计1台(广丰县洋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应退回广丰县财政部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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