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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士钧:关于扶持农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建议

作者: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收藏

(作者: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尔滨巨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士钧)

  2004年以来,在党的强农惠农政策指引下,黑龙江省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连续十一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历史性跨越。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截至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98.7亿元,拉动全社会和农民购机投入上万亿元,仅2012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下拨黑龙江省购机补贴就达52亿元。农民购买农机享受同类农机产品平均销售价格30%的补贴,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购机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黑龙江省根据土地连片、适宜规模经营的特点,在全国率先投资组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到2013年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已发展到916个,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投入占60%,地方和农民自筹占40%。目前省级以上财政累计投入合作社建设资金131.54亿元,其中农机装备投入104.3亿元;累计配置大型机具约3.2万台,机具配套比为1:2.6。2014年,黑龙江省土地规模经营面积5971万亩,使用大型机械作业面积已达6000多万亩(不含农垦),初步建立起覆盖粮食生产主要环节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但应当看到,巨额农业投入的预期效应还没有充分释放,大型农机装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相当数量的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还没有规范运行,促进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融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一是农民自筹资金能力不足。根据黑龙江省农机流通协会2013年对农民“购机目的”和“资金来源”的调查,在购机目的上,农民自买自用占60.4%,用于经营创收19.8%,提高功效占15.6%,更新换代占4.2%;资金来源上,自有资金占90.6%,个人积蓄+借贷占3.1%,银行贷款占6.25%,合伙筹措和分期付款未体现。可以看出,多数农民购机还是用于经营自家土地,用于创收经营的仅占1/5,即大多数补贴资金的流向还未用于规模经营;接近1/10比例的借贷和银行贷款,反映了农村融资难,农民融资成本高的现实,购机资金的绝大多数还是靠农民自身积累。对于带地入社的农民来说,合作社靠农民集资入股来购买适合万亩以上作业规模的大型高端机具也不具有实力,大部分资金必须靠国家投入。二是大型农机作业量严重不足。2012年以前,每个合作社农机配备是按照经营土地3至5万亩规模设计的,而2013年每个合作社实际占有或辐射的土地面积平均只有0.67万亩,导致农机作业产能富余。入社土地面积**大的孙吴县桦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4.1万亩,仍然规模不够。合作社能够经营0.5-1万亩左右已经是不错的业绩了,即使进行代耕代收和小规模、小范围的跨区作业,合作社配备的大型机具至少还有50%以上的作业能力没有发挥出来。其中进口300马力以上的大马力拖拉机、投资百万元的大型高架喷雾机由于地块小、运行成本高,基本上长期闲置。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村土地流转迟缓造成的小地块、插花田以及跨区作业的种种障碍制约了大型机具作用的发挥。三是农机维修难。大型农机装备科技含量高,维护、保养和使用要求严格,不经过专业培训很难掌握。故障多发,耽误农时,甚至严重影响机具使用寿命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省农机流通协会2013年的调查,70.8%的购机农民**关注维修是否及时,23.4%的购机农民关注配件是否齐全。而目前农村没有维修网点,以换代修非常普遍,加大了维修成本。四是农机补贴资金到位滞后。由于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目前农民购机需按规定程序摇号才能获得补贴资格,且需付全款购机,购机后往往一年左右补贴方能到位,这段时间农民要独自承受借款贷款费用,加大了农民的购机成本。根据省农机流通协会2013年调查,认为补贴不及时的占89.2%,认为争取补贴名额较难的占93.1%。

  农机融资租赁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既可以破解融资难、又可以破解经营难,为激活农机富余产能、充分发挥大型机具使用效率提供有力保障。2013年我国农机工业产值达到3600亿元,已经成为世界农机第一制造大国。按照我国农机融资租赁需求分析,其市场规模应在1000亿元以上。黑龙江省2010年以来大力推进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业,从农机工业总产值20多亿元一举跃上100亿元台阶,并且连续3年保持稳定增长。而2亿多亩耕地、全国第**位的粮食产能和商品率、93.5%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又创造了每年200亿元以上的农机销售市场容量。巨大的市场需要巨大的资金流和物资流,也催生了农机融资租赁市场。目前国内农机融资租赁市场已经起步,民生银行在新疆开展了采棉机租赁业务,农银金融租赁在广西开展了甘蔗收获机租赁业务,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黑龙江省近年来也成立了农机融资租赁公司。从实践看,农机融资租赁具有较强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并有助于净化农机补贴环境,从机制上遏制倒卖补贴机具牟利、补贴审批寻租、合作社股权虚置变通出资等问题。黑龙江省应高度重视农机融资租赁企业的农业经营主体作用,扶持其快速发展壮大。具体提几点建议:

  1、为农机融资租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黑龙江省是国家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随着现代化大农业和农业规模经营快速健康发展,发展农机融资租赁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应大力宣传、鼓励和扶持农机融资租赁市场,这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投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的迫切需要。尽管农机融资租赁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社会认知度并不高,还未形成规模效应。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将其列入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或行业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融资政策、资产重组、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2、将农机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财农【2005】11号文件规定,购机补贴的对象为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组织。目前由于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的农机不在补贴范围内,直接影响了工商资本对农机的投资融资,影响了农民通过租赁方式低成本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因此,应从黑龙江省实际出发,敢于创新,在政策层面突破现有限制,把农机融资租赁企业购置农机纳入购机补贴的范围。

  3、建议放开农机融资租赁市场。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对黑龙江省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在发达国家已有成功模式,业态表现成熟。建议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引领作用,全面放开农机融资租赁服务市场,大胆引进国内外农机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和运营经验,扎实推进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健全包括农机融资租赁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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