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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农机设备公司行贿农机站 董事长获刑

作者:包头晚报 李亚强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收藏

  通过包头达茂旗农牧局农机管理站销售国家补贴农机具,并按照一定比例给农机站提成,在2010年到2013年期间,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这样的方式为达茂旗农机站提成91万余元。3月30日,包头法院阳光司法网公布了此案判决书,鑫阳公司被判罚10万元,董事长王某某也被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包头市达茂旗农牧业局农牧机监理管理站(以下简称达茂旗农机站)在实施国家农机补贴项目过程中,利用本单位的特殊职权便利,为在达茂旗销售补贴农机具的经销商代销部分补贴农机具牟利,并代为收取购买补贴农机具的自筹款。经销商则依据每年度的补贴农机具销售数量及获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付达茂旗农机站“提成费”。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公司)共给付达茂旗农机站提成费91.0870万元(其中于2010年2月4日、2010年4月7日给达茂旗农机站出纳石某某在达茂旗信用社开户账号为×××的存折里分别汇入30万元和20万元。于2011年1月26日、2011年12月8日、2013年1月4日给石某某另外一个账号为×××的存折里分别汇入64200元、157350元、189320元)。该款由石某某负责保管,但没有将其入单位账。达茂旗农机站将这笔钱全部用作单位办公经费、差旅费、福利等各项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鑫阳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事业单位达茂旗农机站行贿91.0870万元;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鑫阳公司及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鑫阳公司、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持异议,对行贿数额91.0870万元提出异议。鑫阳公司辩称,给付达茂旗农牧业局农机站的91.0870万元,不全是行贿款,其中还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场地费等其他费用。王某某则辩称,给达茂旗农牧业局农机站提成费是被迫的,是按达茂旗农牧业局农机站要求给的提成费,不是自愿给的。

  案件审理期间,鑫阳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鑫阳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向达茂旗农牧业局农机站行贿91.08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王某某系鑫阳公司的董事长,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主管单位对上述国家事业单位的行贿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4年12月10日,达茂旗法院判处被告单位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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