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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云南省农业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收藏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县农业局、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为确保2015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为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提供装备及技术支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pdf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管理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装备及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根据“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全面推进特色经作机械化发展,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倾斜;协调推进坝区、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震灾区及牧区农机化发展;协调推进大、中、小型和高原特色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引导5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创新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四)筒政放权5强化监管。釆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农民购机自主权。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的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根据各州市购机补贴资金需求预测情况,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云财农〔2015〕7号),已将中央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州市。各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县级资金规模并及时下达,将资金分配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地方垦区农场纳入所在县补贴范围。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缩小品目、敞开补贴”的要求,选择11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附件1)。补贴机具应是已经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和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即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申请补贴需求。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协同确定,其佘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各省按要求确定。省农业厅将通用类、非通用类品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汇总,编制《云南省2Q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归档补贴产品信息,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将数据导入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系统数据出现异常的,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各县按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结算。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的调整,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单机**高补贴额限制: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五、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遵循“自愿、平等、顺序”的原则,按照到农业(农机)部门的先后顺序进行指标登记,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机具核实时同样按照到农业(农机)部门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核实先补贴,后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出50万元的须报州市农业局审批同意。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六、经销行为监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和《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云农办机〔2014〕146号)要求,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橾作程序

  全省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全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指标登记。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到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进行补贴指标登记。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申请人1份,留存1份。指标登记有效期为1个月。根据便民原则,指标登记部门由各县具体确定,购机量较大的农场可增设指标登记点。

  (二)购机核实。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经销商提供机具和相关材料,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将机具铭牌、机打发票、人机合影录入系统,打印出《补贴机具核实表》(附件3),一式两份,购机者1份,留存1份,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备查。经销商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编号或打上“2015”标志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指标有效期内,携带机具和《补贴机具核实表》、购机发票、本人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到县(乡)级农机部门申请核实,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设施类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时间超过有效期和与分档名称不符的不予核实。核实部门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补贴机具核实表》上签字盖章,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核实未通过和没有经过核实的不予补贴。根据便民原则,核实部门由各县具体确定。

  (三)资金结算。农业(农机)部门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补贴机具核实表》及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1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4)和公示表,于每月上旬在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机)部门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于每月中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

八、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购机者必须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批同意后,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经销商全额扣留补贴资金后返回县级财政部门。退货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州市农业局负责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我省实行的是“指标备案”和“先购机再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由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核实登记并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要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省、县两级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5)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省、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釆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釆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建议,可釆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十、其它要求

  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州市农业局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

  省农业厅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0871-65652480

  纪检监察:0871-65749473

  质量投诉:0871-63647832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871-63627513

  附件:1.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

  补贴机具核实表

  201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2015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云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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