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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转发农业部关于处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农业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收藏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委):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机【2015】15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涉及销售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的眉山市、资阳市、广元市、甘孜州及其相关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文件要求,按不超过平均销售价格30%的比例重新测定补贴额。对已办理补贴手续、但尚未领取补贴的购机农户,原则上以新测定的补贴额兑付补贴;农户选择退机的,应当允许,产销企业须退还农户购机全款;对已按原补贴额兑付的补贴资金,要核算出与新测定补贴额的差额,该差额部分由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到县级财政,经销商不能退还的由汉中东方公司负**终责任,并在一年内全部退还。

  相关市(州)、县(市、区)要责成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积极处理好有关问题、按时退还财政资金,并将已执行情况逐级报送到厅农机化发展处。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引以为戒,密切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时间采取措施,确保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6月26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机[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4年9月份以来,我部先后收到四川、重庆等地购机农户和农机经销商的多起举报,反映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东方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销售价格虚高、补贴额度过高等问题。我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经四川、重庆等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为严厉打击扰乱补贴机具市场行为,我部农机化司于2014年12月5日发出通知,暂停了汉中东方公司所有农机产品的补贴程序。之后我部继续组织有关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约谈汉中东方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专家组赴四川对农户所购机具做现场查验。现场查验情况表明,农户所购机具与其所依据的推广鉴定报告主要技术参数一致。

  综合有关调查情况,汉中东方公司在参与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在申请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推广鉴定、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工作中存在型号填写失误、公示期间也未认真核对等问题,严重干扰了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补贴额是按照不高于该档所有产品近年平均价格的30%测定,同类同档但不同企业产品的补贴比例有的较30%高一些,有的低一些,均属正常;但汉中东方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在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的销售价格等同或略高于甚至低于该档产品补贴额,该公司及其经销商明知其产品补贴比例畸高、违反政策,不主动报告主管部门,却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以图不当获利,缺乏基本诚信。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汉中东方公司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补贴资格。

  二、请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该机具平均销售价格,按不超过30%的比例重新测定补贴额。对已办理补贴手续、但尚未领取补贴的购机农户,原则上以新测定的补贴额兑付补贴,汉中东方公司及相关经销商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农户选择退机的,应当允许,产销企业须退还农户购机全款。对已按原补贴额兑付的补贴资金,要核算出与新测定补贴额的差额,该差额部分由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到地方财政,经销商不能退还的由汉中东方公司负**终责任,并在一年内全部退还。汉中东方公司向有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资金退还承诺后,可恢复该公司其他农机产品的补贴程序。

  三、责令汉中东方公司对其在参与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暴露出的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组织其经销商做好资金退还工作。有关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积极退还资金、甚至煽动组织购机农户上访的经销商,可暂停、取消其补贴机具经销资格,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机企业在参与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不规范、不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涉嫌违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对补贴销售数据异常机具的监管,力争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健全补贴额分省确定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使补贴额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各相关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汉中东方公司及其经销商退还资金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农机化司。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如汉中东方公司未完全履行资金退还义务,我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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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s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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