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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捡拾压捆机品目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农机化管理司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1日 收藏

  关于做好捡拾压捆机品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机产〔201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近日,根据群众反映和初步调查情况,我司组织研究了捡拾压捆机品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等有关问题,初步判断各企业对捡拾压捆机品目归档参数的理解可能不尽一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5年1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农办机〔2015〕5号)明确,捡拾压捆机品目归档参数为“捡拾宽度”。依据GB/T 25423-2010《方草捆打捆机》3.17条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T 043-2012《打(压)捆机》等相关规定,“捡拾宽度”对应农机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的检测项目为“捡拾器宽度”,且以捡拾器理论幅宽作为捡拾器宽度更为合理。捡拾器理论幅宽是指捡拾器两侧挡板平行部分间的距离;若捡拾器两侧没有平行挡板,则捡拾器理论幅宽应为两侧护板外沿之间的距离。

  为防止出现企业对“捡拾宽度”理解不一致而提供不实归档信息等问题,各省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对列入本省补贴范围的捡拾压捆机品目所有产品的补贴情况进行核实,可通过书面征求原鉴定机构意见等形式,重点核对企业申报归档的“捡拾宽度”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相关鉴定机构应积极协助。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主动配合调查。

  对经核实归档结果有误的捡拾压捆机产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整归档档次、调低补贴额。但企业产品已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归档结果有误的捡拾压捆机产品,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按期退还相关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企业未按要求配合调查和整改处理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以及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并及时报告我部,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因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必要时可由企业和用户协商退机。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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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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