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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0日 收藏

  内农牧机发〔2016〕141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实施,现将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恢复饲料粉碎机品目。在全区范围内将饲料粉碎机品目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备案及归档工作,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备案及分类归档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取消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从2016年起,调整原自治区财政700万元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用途。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不再进行累加补贴。

  三、推进部分关键环节机具敞开补贴。各地要结合农牧业生产实际和农牧民需要,以旗县为单位有选择地对下列产品实行敞开补贴,具体是:100马力以上拖拉机、深松机、6行以上免耕播种机、4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青饲料收获机、捡拾压捆机。

  四、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机科研及新产品及时转化先进生产力,今后我区原则上在每年2月份和6月份,分两次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组织归档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归档信息。具体印发专门通知。

  五、关于补贴产品质量问题。补贴的农机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在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用户满意度指数综合评价为“不满意”的,列入质量问题产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专家论证,问题严重的,取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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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nm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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