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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告稿(2017调整)

作者: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本站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6日 收藏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农机化水平全程、全面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2017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以及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2015〕99号)相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有关事项

  围绕主动适应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绿色生态导向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新要求的总体思路,根据“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敞开补贴等进行调整。

  (一)实施范围

  安排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9个区,以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公司、地产农投公司3个市有关单位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市农科院1个市有关单位为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本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主业,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范围

  紧紧围绕本市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目标定位和农业产业结构特点,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机具范围,逐步将补贴机具范围集中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蔬菜生产薄弱环节以及绿色生态环保方向,突出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2017年,中央、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个大类25个小类51个品目(附件1)。

  (四)补贴标准

  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遵循补贴定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同档机具在本市市场平均价格50%的总体要求,对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的类别档次,按照农业部、本市相关规定重新开展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具体补贴标准按《上海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附件2)执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50%上下浮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五)敞开补贴

  为进一步突出补贴政策的普惠性,重点围绕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薄弱环节,选择水稻(水旱)直播机、水稻插秧机、条播机、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粮食烘干机、粮食清选机、其它干燥配套机械、铧式犁、圆盘犁、秸秆粉碎还田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挤奶机、冷藏罐13个品目开展敞开补贴。

  二、进一步规范补贴政策操作程序

  严格按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2015〕99号)相关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镇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补贴指标申请,对当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后受理的补贴指标申请,应顺延到下一年度。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做好补贴指标审核工作,镇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规范性和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把关;区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终审并确定补贴指标,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审核程序规范性及指标确认公正性等负责。

  (二)严格规范补贴政策实施的工作程序。要按照补贴指标申请受理、镇级初审核查、补贴名单公示、区级审核确定、确认通知书发放、补贴资金申请受理、机具实地核实、补贴资金结算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对个别三夏农业生产急需而确认通知书暂时无法生成的补贴指标申请,可在申请者提出尽早购机且对可能发生的补贴范围、补贴额调整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完成初审和公示程序后,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农委专题会议通过,予以提前确定补贴指标,事后补发确认通知书。

  (三)严格规范补贴机具实地核机工作。补贴资金结算前必须完成实地核机工作,镇级农机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所有的补贴机具逐台实地核实;对年内享受中央、市级补贴资金超过30万元的个人和超过100万元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负责逐台实地复核。核机工作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严格落实“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相关资料留底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强化工作责任,严格按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2015〕99号)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管职责,并强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各涉农区、市有关单位的相关部门履行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补贴计划、审核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和公开、补贴网络化管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售后服务监管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农垦系统农场(市有关单位下属相关单位)的相关部门履行镇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受理、初审、上报补贴指标申请,实地核机,受理、初审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等。区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市区结算工作,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落实对违规转卖补贴机具的处罚措施。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补贴机具在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对规定期限内擅自转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一经查实,立即暂停该购机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暂停期1-2年),并采取措施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若购机者不予配合,取消该购机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并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建议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违规转卖补贴机具行为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多方面、多层次给予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威慑。

  对于因规划调整引起的动拆迁、机主死亡、机主重病、机主伤残等特殊情况提出转让补贴机具的,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核清事实并专题研究处理意见,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尊重补贴对象的自主购机行为。本市实行“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取得确认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择品牌型号购买机具,也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的方式购买机具。鼓励补贴对象多方比较同类同档机具的各个品牌型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机具;鼓励补贴对象多方比较各经销商,自主开展询价议价购买机具,促进补贴机具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四)深入推进补贴政策实施网络化管理。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对象购机行为产生的所有相关信息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录入,补贴对象、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细化完善区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区农机管理部门要相关政务网站上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市有关单位也要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在企业网站上建立专栏,按规定主动、及时、全面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信息,并注重栏目合理设置,方便农民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做好补贴资料档案管理。年度补贴工作实施完毕后,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应负责将所有补贴资料按照“一户一档”或“一机一档”的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七)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鼓励各区和市有关单位认真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注重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淘汰工作。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2015〕99号)和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区级补贴实施方案中明显违反中央、市级相关规定并不及时改正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将视情暂停该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发放。

  附件:1.上海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

   2.上海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调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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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e-n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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