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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无人机迎“政策暖风”,三部门联发农机购置补贴

作者:驱动中国 本站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收藏

  植保无人机虽一直沐浴在政策春风下,但整体发展还处于婴幼儿阶段。

  由于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包括飞手培训考核、后期维修、飞行安全管理等方面都不够成熟,加之政策红利引发部分不良企业利用“空壳公司”来骗保行为引发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

  此次试点工作立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通用航空管理有关规定,着眼于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重点在关键环节进行探索。明确了“补什么”、“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怎么管”等问题,致力于解决植保无人机在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彻底封锁不良企业及个人钻法律空子的“骗保”行为,明确试点多项技术要求,需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检测合格后方能获得补贴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补贴对象范围锁定在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个人购置暂不予补贴。此外,按不超过同类产品2017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且要求购机者先行购机完成一定规模植保作业量后方能申报补贴。

 

  此次《通知》在一定程度上修葺了植保无人机行业的监管荒原,同时在配套设施发展上进行了深入探索,可以说植保无人机行业发展开始渐渐步入正轨。但对于现阶段有购置植保无人机需求的农户来说可能算不上好消息,或许会引起民间自发组织的“植保无人机团购小组”“网约到地头”等也未可知。

  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引导植保无人飞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决定2017年选择部分省开展以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是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的有益实践,是建立安全、便利、有效运行管理机制的积极探索,对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方式、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管理要求高,要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试点:一是探索建立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二是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二、试点区域选择

  统筹考虑相关省份意愿和有关部门意见,选择浙江(含宁波)、安徽、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6个省(市)开展试点。各试点省份要紧紧围绕试点目的,科学选择试点县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探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三、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需按规定向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一定规模的植保作业量等。

  五、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与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2017年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试点省份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要在全面评估试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档,对每档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2017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和价格核定。积极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购机者购机并完成一定规模植保作业量后方能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试点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结合地区实际、区别不同购机者,自主确定植保作业量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延后兑付时限,按规定对购机、作业等补贴资料进行审查并公示。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六、试点操作与管理要求

  试点工作以省为主组织开展,操作方式要经过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对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可结合自身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确保试点产品质量可靠、作业飞行安全可控。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各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实施区域、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二是规范补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三是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四是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五是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试点风险管控,如问题频发或成效不明显,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六是加强监督检查,严处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施细则等,对补贴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违规情况将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各试点省份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加快启动实施,并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鼓励对试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试点总结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和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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