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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作者:经济日报 本站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收藏

  近日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大幅降低了无人机行业准入条件,利好我国无人机行业,特别是国内商用无人机企业。新办法使无人机商业运营有法有规可依,将刺激无人机经营性服务业发展,有效引导无人机商用产业化发展——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但很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反映,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了解读。专家认为《办法》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给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装上了“推进器”。

  据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介绍,《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即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训能力要求(适用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保险要求,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来的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实行“条件放宽”政策,将促进更多民用无人机进入市场,在更多领域发挥自身优势。

  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全程无纸化,行政相对人申办许可“一次不用跑”,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不见面也可以完成许可审批的全部程序。“这将激发从事民用无人机行业人员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热情,使更多人取得证书,促进无人机市场蓬勃发展。”于彪分析说。

  于彪表示,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对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办法》在许可条件审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企业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时,只需填报一架航空器的注册号,其他航空器注册情况仅需勾选承诺条款。对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以承诺方式完成。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綦琦分析认为,这样的举措体现了科学和精准管理的创新思路,同时民航局将无人机管理权下放到地区管理局的做法务实且可操作。这些措施将有望把民用无人机打造为通航领域**具有突破性的市场。

  据在物流配送上有较成熟经验的京东相关负责人介绍,京东于2017年6月18日开始在陕西、江苏、海南、青海等多个省份正式开展无人机日常运营,并建成全球首个无人机运营调度中心、全球首个全流程智慧化无人机机场以及全球首个无人配送站,能够实现无人机末端配送完整流程的无人化与智能化,并开发出包括多旋翼、垂直起落以及电动、油动或油电混合动力等多种机型。2017年8月份推出的倾转旋翼无人机VT1可持续飞行超过200公里,载重200公斤以上。当前,京东无人机已累计安全零事故飞行超过30万分钟。

  綦琦认为,《办法》利好我国无人机行业,特别是大疆等国内商用无人机。无人机商业运营有法有规可依,会极大促进无人机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特别是农保、巡线等应用场景无人机有很大的比较优势,有利于提升相关工农业生产效率,有效降低相关作业成本。“从扶植产业发展角度看,无人机产业是中国智造、中国创新的优势领域,《办法》将有效引导无人机商用产业化发展,启动国内无人机产业链超百亿元甚至全球超千亿元的大市场发展。”綦琦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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