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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站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收藏

渝农发〔2019〕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精神,实施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9-2020年,我市继续按照《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渝农发〔2018〕100号),在全市实施敞开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开展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补贴资金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其中,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与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合计资金总量不超过年度我市中央财政农购置补贴资金的10%,用完即止),动态调剂管理,优先使用结转资金。

  二、新增并调整部分机具品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决定新增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青贮切碎机、饲料(草)粉碎机、喂料机、送料机、水帘降温设备、养蜂平台、农业用北斗终端、秧苗移栽机、施肥机、旋耕播种机、组合米机等15个品目,《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9年修订)》见附件。结合实际,决定调整轮式拖拉机、清粪机、增氧机、动力喷雾机、果蔬烘干机、饲料混合机等6个机具品目以及农机新产品试点中的田间运输机、果树修剪机和遥控飞行喷雾机等3个机具品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

  此次调整后的《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和《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由市农业农村委按有关程序另行发布。

  三、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继续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登录页面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探索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与渝益农信息平台对接,多渠道为补贴申请创造条件。全面运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自动抓取鉴定平台相关信息,便利企业对参与购置补贴的机具信息实行网上投送,提高投档工作效率。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鉴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指导区县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四、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跟踪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15号)精神,为突出政策对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扶优劣汰导向,保护政策受益主体权益,充分发挥相关技术单位或政策领域专家库作用,从生产、销售、使用、售后等环节加大对补贴机具质量跟踪调查,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区县农业农村委、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补贴受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销售、使用期间质量投诉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搜集整理,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报告将作为开展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严格落实补贴限时办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补贴申请受理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包括补贴受理、机具核验、抽查核实等流程),并送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资金兑付。我市补贴申请公示与形式审核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申请之日算起,至补贴资金兑付前一日止,不少于30天;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六、压紧压实各级部门责任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要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政策实施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承担对区县的指导监督责任,区县农业农村委要具体承担起组织实施责任以及对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责任,区县财政部门要承担起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严禁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人员违规插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活动,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变相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区县农业农村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及时制定具体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实施。

  七、保持违规查处高压态势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3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农机生产及经销企业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面实行承诺、践诺并对相关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的补贴机具产销秩序。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违规行为查处严格执行省际联动处理有关规定。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区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附件: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9年修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9年修订)

  (13大类28个小类6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

  1.1.2深松机

  1.1.3开沟机

  1.1.4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根茎作物播种机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打(压)捆机

  4.5.3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5.1.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草)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颗粒饲料压制机

  8.1.7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5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

  12.1.2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3.2.2农业用北斗终端

  13.2.3旋耕播种机

  13.2.4水帘降温设备

  13.2.5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6有机肥加工设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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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w.c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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