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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收藏

冀农机管发〔2021〕30号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5号)要求,为实施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现就启用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网址

  218.12.43.28:2018/GouZBT2021To23

  二、系统账号

  (一)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县(市、区)管理员账号由省级发放,操作员、浏览员账号以及财政操作账号由同级管理员分配。乡镇用户账号由县级管理员分配。

  (二)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生产企业。投档产品(含沿用部分)从投档平台对接至办理服务系统后,可登录系统,账号为投档平台首次注册的账号。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级用户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系统账号管理,严格遵守办理服务系统的操作规程,明确专人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因个人或企业自身原因账号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各县(市、区)要建立账号管理人员台帐,实现数据管理“可追溯”。各县(市、区)对本地录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沿用产品公示无异议后可正常办理补贴。对品目调整、优化分档、分档参数变动、新下证书的产品以及新产品,请于我省发布投档工作正式通知后,按通知要求投档。投档成功且正式公告后即可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所有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生产企业均须在2021年系统启用后将《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模板)》,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传至办理服务系统,相关经销企业承诺书由生产企业汇总后报我局备案。生产企业须对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录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本企业登录名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该企业的真实行为。因登录名和密码遗失、泄露等导致的所有后果和责任,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生产企业在补贴资金结算后,需在办理服务系统申请查询中进行发票信息核对与确认,并对相关信息确认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方便农机生产企业找回密码,农机生产企业可通过开通账号密码找回功能并对系统账号绑定手机号,产生费用由生产企业自行支付,费用由开发公司代第三方收取,具体咨询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

  省级管理员咨询电话:0311-86256592;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电话:0351-7631342、400-056-0569;手机App技术支撑咨询电话:金色大田科技有限公司18610968177。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

(模板)

  本企业自愿参与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了解并遵守政策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对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主动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三)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补贴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确保购机者办补顺畅;主动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四)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五)加强内部管理,不参与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自查自纠,并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

  (六)愿承担授权经销商(其生产企业)的违规连带责任;承担违反政策规定和本承诺书内容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损失,妥善处理好所有纠纷,并接受处理;

  (七)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农机生产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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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heb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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