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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函

作者: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本站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收藏

  京政农函〔2022〕61号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2022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重点工作及政策落实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5号),为保护耕地、提升地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本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种粮职工。对于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耕种的耕地,补贴对象为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民流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至其他经营主体(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耕种的耕地,受让方可依据流转(承包)合同约定享受补贴;流转(承包)合同未作约定的,补贴对象仍为承包方的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补贴的主体,应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二、补贴范围

  截止2022年7月15日,本市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耕地。2022年7月15日以后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耕地,纳入2023年补贴范围。对当年度申报补贴前有以下情况的不给予补贴:

  (一)退耕还林的、与果(林)间作的、已种植经济林和生态林的耕地;

  (二)损毁粮食、经济作物或种植草坪等破坏耕作层的耕地;

  (三)种植农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耕地;

  (四)抛荒一年以上或存在违法建设、违规种植的耕地;

  (五)违反农作物秸秆禁烧规定的耕地;

  (六)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七)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八)占补平衡“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九)未开展验收或验收(评估)未通过的复耕复垦地。

  三、补贴标准

  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亩300元。同一块耕地,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可同时再享受市级菜田补贴。各区可根据本区财力给予适当补贴。首农食品集团双河农场按照黑龙江省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和首农食品集团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等内容,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的机制,提高自觉保护耕地和提升耕地地力的积极性。引导种地农民逐步退出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的耕地种植粮食、经济作物。10月底前,各区和首农食品集团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按时完成申报

  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种植业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申报、确认、审核等程序,提高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各区和首农食品集团应在11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批准等程序,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及时报送总结

  各区和首农食品集团应在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指导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区和首农食品集团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二)规范补贴程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补贴对象自愿申请、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公示确认、镇(乡)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的工作程序,不得减免环节、违规操作。凡是有纠纷的土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土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

  (三)核实申报数据

  各区要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种地农民,认真核实申报面积,准确填报申报数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及首农食品集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工作。各区及首农食品集团应不定期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加大政策宣传

  各区应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公开补贴发放结果,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1: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docx

  附件2: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双河农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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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j.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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