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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疆农业农村厅 本站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收藏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精神,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省区之一。为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各地推荐,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研究,确定了察布查尔县、乌苏市、轮台县、沙雅县、巴楚县5个试点县,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简称《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相关地州和试点县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做好政策宣传,加快执行进度,认真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奠定良好基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探索更加安全、高效、便民、利民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模式,强化应用导向,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立足强化应用导向、优化补贴兑付方式,通过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引导购机者坚持购置与应用并重,切实提高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装备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稳中求进。保持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紧密衔接,结合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优化政策措施。

  坚持优化分档、优机优补。坚持实事求是,动态调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补贴资金重点保障短板领域优机需要,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

  坚持应用导向、优化兑付。聚焦农机作业能力提升,在农机购置、应用环节分步兑付补贴,确保购置与应用并重的政策导向得到有效体现。

  坚持系统谋划、试点先行。统筹兼顾农业机械化工作基础、积极性、物质技术条件及政策执行效果因素,选择有意愿、有条件的县(市),以能够开展信息化监测的自走式高价值农业机械为重点,坚持购机者自愿参加,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后,再择机逐步扩大至全疆范围。

  三、试点范围

  在自治区范围内选择农业机械化工作基础较好、组织实施能力较强、资金兑付进度较快、资金使用规范、具备较强信息化监测能力的察布查尔县、乌苏市、轮台县、沙雅县、巴楚县5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机具

  在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纳入“三合一”管理的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中选取,主要为6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喂入量3公斤及以上谷物联合收割机(履带式喂入量2公斤以上)、工作幅宽3行及以上玉米收获机、工作行数3行以上棉花收获机、割幅0.9米及以上青(黄)饲料收获机等品目的机械装备。

  五、试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与《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一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六、补贴标准及兑付方式

  (一)补贴标准。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第三、第四年,每年分别按照定额补贴的8%、8%予以激励补贴。

  (二)兑付方式。纳入试点范围的机具实行与作业量挂钩的分年度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即试点县(市)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主流机型一个作业年度的平均作业面积为基础,逐个档次确定相关机具补贴兑付的作业面积标准(详见下表),分四年兑付。当年购机后兑付90%补贴资金,第二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再兑付10%,第三、第四年达到年度作业面积标准后,每年分别按照定额补贴标准的8%、8%给予激励补贴,购机者可将激励补贴用于机具维修、存放设施设备条件改善等方面,强化应用综合保障。

  序号

  品目

  档次

  年度作业量标准

  (亩≥)

  1

拖拉机(含履带式)

  60马力≤功率<100马力

  2000亩

  2

  100马力≤功率

  3000亩

  3

谷物联合收割机(含履带式)

  3公斤(履带式2公斤)≤喂入量<5公斤

  500亩

  4

  5公斤≤喂入量<7公斤

  700亩

  5

  7公斤≤喂入量

  1000亩

  6

玉米收获机

  3行≤工作幅宽<5行

  500亩

  7

  5行≤工作幅宽

  1000亩

  8

采棉机

  3行≤工作行数<5行

  1000亩

  9

  5行≤工作行数

  2000亩

  10

青(黄)贮饲料收获机

  0.9m≤割幅<2m

  700亩

  11

  2m≤割幅

  1000亩

  七、办理流程

  (一)二维码和物联网终端安装。纳入试点范围的机具只按“三合一”方式办理,对于新购机具,农机制造生产企业在机具出厂前均需加装二维码和通过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信息软硬件产品质量检测重点实验室验证的高精度北斗智能监测终端或辅助驾驶系统,按要求完成机具二维码生成、打印、安装以及物联网设备或辅助驾驶系统与机具的绑定,对接“三合一”系统通信协议,并在农机物联网开发者平台登记北斗终端编号,确保安装在农机上的北斗智能监测终端或辅助驾驶系统数据传输对接成功。北斗智能监测终端核心芯片国产化率要达到100%,其他核心部件应当自主安全可控。农机生产企业承诺物联网设备向物联网平台传输数据信息的能力不少于5年(自购机之日起计),因数据信息无法及时准确传输到平台引起的纠纷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2021年起,已经购置并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但尚未兑付资金的试点机具在安装符合“三合一”管理要求的北斗监测终端后,可以申请办理试点补贴。

  过渡期后,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应用补贴的试点机具必须前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信息软硬件产品质量检测重点实验室验验证的高精度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否则不纳入试点补贴。

  (二)购机者提交补贴信息。购机者登录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APP(以下简称“APP”),选择“补贴申请—有二维码办理入口”,开始补贴申请流程。为确保申请成功受理,购机者务必真实填报信息和上传图片。

  1.身份认证。购机者为个人的,上传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图片;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图片。

  2.添加申请补贴机具信息。购机者通过扫描机具二维码,添加和完善产品(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等机具信息。

  3.添加申请补贴机具相关照片等资料。本人身份证件与所购机具二维码铭牌合影(简称“证牌合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或行驶证等照片资料。

  4.添加购买信息等。首先选择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发票,然后通过拍照识别购机发票,添加和完善发票信息。

  5.牌证机具监理信息比对。输入牌证机具的登记证书编号、牌照号码、所有人、所有人证件号等信息,与所购牌证机具监理信息自动比对,比对一致进入下一环节。

  6.确认提交。购机者完成上述流程后点击提交申请信息。

  (三)资料审核。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或APP中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流程;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购机者补充完善后,可在APP中重新提交。审核的内容包括:

  1.购机者信息审核:购机者为个人的,主要审核证牌合影、人证合影、购机发票中购机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要审核证牌合影、人证合影中法人代表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购机发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一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图片与购机者填报的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所有人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2.机具信息审核:主要审核产品铭牌图片、发动机铭牌图片和机架钢印图片与购机发票中产品名称、产品及发动机型号、产品(出厂)编号及上传至系统中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

  3.发票信息审核:主要审核购机发票内容的完整性、购机发票图片与购机者填报的信息中购机日期、产品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购机者现场信息确认。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一卡通”或其他银行卡(折)、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1套等到本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现场信息确认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要查看购机者本人(法定代表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的开户名与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姓名(组织名称)是否一致。查看通过后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五)核验公示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步公开公示信息。

  购机者可以在购机办理完牌证后即申请补贴,也可以在完成规定的作业面积后再申请补贴。对于购机办理完牌证后即申请补贴的机具,应在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资料审核、相关核验和公示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业面积要求(以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如此期限内未达到作业面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在系统中做冻结处理,待达到作业面积后及时解除,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予以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试点县(市)资金使用进度,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所在地(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谋划实施各项任务,细化实化任务、明确政策举措、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机具购置、作业量和机主信息的审核,补贴资金的测算;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复核兑付。要按照政府信息化安全规定,组织开展农机作业信息化监测,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推进政策实施。要充分认识农机作业监测数据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种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切实负起本行业、本领域、本层级数据安全的指导监督责任。

  (二)规范操作流程。试点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操作流程,依规受理补贴申请,规范组织补贴机具核验,严格落实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限时办理规定,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各地(州)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公开。试点地(州)和县(市)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政策实施,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补贴受益户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正确应对处理舆情,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与政策举措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四)严格监督管理。试点地(州)和县(市)要加强相关工作及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和调查研究。严格执行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及时主动报告制度,认真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机具核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伪劣低质机具和虚开发票、虚购报补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补贴机具作业轨迹的监测,对短期大批量、单户多台套、长时间无作业轨迹、非作业季节大量作业等异常情形的试点机具开展重点调查。对违规情况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机办〔2019〕6号)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 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效维护财经纪律和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优良政风作风保障政策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实施、保障诚信购机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方案中未详尽描述的事宜,均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12月30日前,各试点单位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情况报告随农机购置补贴总结一同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附表

  ××××年度××县(市、区)××乡(镇、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信息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时间:××年××月××日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作业面积(亩)

  农机购置补贴额(元)

  1

             

  2

             

  3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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