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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辽宁农业农村厅 本站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收藏

  各市农业农村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精神,经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意,我省继续实施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程序

  申办程序继续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190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期限

  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资金规模

  年度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可视年度资金需求情况适时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继续开展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是大力支持我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持续提高设施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宜机化水平,加力推进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继续开展试点的重要性,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成绩和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的知晓率。要立足推广第二代、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政策设立的出发点,向广大群众讲清楚试点的目的、补贴的标准、申报的流程。

  (三)强化监督、防范风险。各地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核验工作的,要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一次约谈,讲清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核验工作公开、公正、准确。尚未聘请或正在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要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切实把好源头关。各地要加强过程管理,决不能一聘了之,放任不管。要经常性、不定期的对核验结果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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