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
二、分段计算时间和依据
1、分段计算时间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9日; 2008年1月1日~
2、分段计算政策依据
(1)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偿类别
(一)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提出不续签的
(1)计算方式
分段计算
(2)补偿时间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9日在本单位的连续时间
(3)有关政策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的生活补助费;但是,**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按照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由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自2001年10月20日以来的时间内,企业可以不进行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1)计算方式
分段计算
(2)补偿时间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1日的在本单位的连续时间;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3)有关政策
1986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9日时间段,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实施。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的生活补助费;但是,**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按照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的时间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或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精神实施。
2008年以来的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的,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王超安整理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发表于 @ 2009年01月16日 14:30: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