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文件
黑农机监(执)字[2008]37号
关于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实施
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所),各分站:
省农委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以下简称省业务规范),请各地即日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严格业务管理。省业务规范是对农业部4个规范的补充,还专门对驾驶证档案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归档资料内容、归档资料顺序和归档资料整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各地要结合省农机条例和农业部3个部长令及4个业务规范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将各项业务规定、规范要求切实落实到业务实践中,增强内业和外业工作的协调配合,严格对业务程序、手续和业务档案的管理。
二、强化业务领导岗位的业务审批职能。各地在办理省规范规定需要增加业务领导审批流程的业务事项时,对于办公网络中暂时还没有加载相应内容的,可由业务领导岗在相应的业务流程记录单的“领导审批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盖章。
三、正确应用各有关业务表格和凭证。农业部要求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以及机车业务全部分开办理。各地要注意掌握农业部4个业务规范和省业务规范分别规定的各业务表格、凭证的用途和使用、填写要求,不得改变表格、凭证的样式。现省内业办公网络中部分表式表样是合并使用的,省站将逐渐分开。各地在执行套打时,不受格式影响。
四、各地在执行省业务规范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站证照科联系。联系人:白宇光;电子邮件:baiyuguang@hljagri.gov.cn。SKYPE:njjl23000020。
附件: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业务规范(试行)
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表于 @ 2008年08月19日 09:25: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