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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实施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业务规范(试行)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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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实施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监理系统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以及驾驶证的业务行为,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许可,应当遵守黑龙江省地方法规和农业部规章、规范规定。
第三条 实施履带式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参照《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执行。
实施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证许可业务管理。
第五条 省农机监理总站对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编排业务管辖区划代码。
 
第二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驾驶证申请,受理岗按规定出具受理凭证。在受理凭证上注明预约办理的业务事项和办理时间。到期履行预约手续时,受理凭证收回存入驾驶证档案。
驾驶证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受理岗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办理,经业务领导核准后出具退办凭证,并注明退办原因。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驾驶证业务,都应当审查驾驶证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并将其复印件装入驾驶证档案。
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审查其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记录。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记录装入驾驶证档案。
驾驶证照片底面为白色。照片正面下方应印出驾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受理其驾驶证业务申请:
㈠初次申请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申请日期超过体检合格日期30日的。
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持有人实习期未满的。
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持有人增加准驾机型不满12个月再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
㈣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封存驾驶证档案的。
㈤有其他驾驶证业务尚未办结的。
第九条 除60周岁以上驾驶人年审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其他各项驾驶证业务都应当由业务领导岗审批。
第十条 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N”。
初次申领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顺序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科目二考试参照《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的科目二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科目三考试参照《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的科目三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第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考试题库系统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许可理论考试,由驾驶证考试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抽题组卷。试卷定期更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许可理论考试试卷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增加准驾机型申请,应当按规定安排申请机型的科目一考试。
持有准驾一种以上机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再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逐一对照其每个已有机型单独增驾申请机型时应考试的技术科目,将共同的科目确定为本次增驾应考试的技术科目,其它非共同应考的技术科目予以免考。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㈠持有准驾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㈡持有准驾操纵杆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㈢持有准驾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或操纵杆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㈣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
㈤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㈥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履带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
㈦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或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履带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
㈧持有准驾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履带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
㈨持有准驾操纵杆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履带式拖拉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㈩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十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式联合收割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十二)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技能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只准驾联合收割机机型的驾驶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同时准驾拖拉机机型和联合收割机机型的驾驶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将各准驾机型合并签注。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将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的初次申请资料及本机构的经办资料转出本管辖区域。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另建档案。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档案管理岗密封档案并签注转出通知书一并交驾驶人。
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档案管理岗签注《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一式二份,交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份,存入驾驶证档案一份。
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原驾驶证档案信息表、《驾驶证转出通知书存根》和《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存入另建档案。驾驶证业务申请表及业务流程单一式二份,分别存入驾驶证原档案和另建档案。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受理由驾驶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提出注销驾驶证申请。
因驾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驾驶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审核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变更驾驶证样式标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变更驾驶证样式标准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㈠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驾驶证照片和业务申请表。
㈡业务领导岗审核。
㈢驾驶证管理岗确定新的驾驶证号和档案编号,制作驾驶证。
㈣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变更驾驶证样式标准申请表》、原驾驶证、驾驶证持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十九条 驾驶证档案记载错误申请更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更正错误。
《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三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受理岗按规定出具受理凭证。在受理凭证上注明预约办理的业务事项和办理时间。到期履行预约手续时,受理凭证收回并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办理,经业务领导核准后出具退办凭证,并注明退办原因。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均应当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并将其复印件存入档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规定须查验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应当拓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机身(底盘)号码,并将拓印膜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
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抵押期间申请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在封存期间的。
㈢有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尚未办结的。
第二十三条  除补领、换领牌证和停驶、复驶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其他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均应由业务领导岗审批。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以下业务,经所有人申请,可以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并收回销毁原号牌、行驶证:
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
㈡变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性质。
㈢转移登记。
㈣登记事项更正。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办理临时行驶号牌:
㈠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购机45日内,未经注册登记需要临时行驶的。
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
㈢申请补领、换领号牌期间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申请表》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已确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制作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可以签发临时行驶证。
临时行驶证签注信息应当完整、准确。
临时行驶证有效期限**长不超过40天。核发行驶证时,临时行驶证收回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应当确定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为12位阿拉伯数字,前6位为农机监理业务管辖区划代码,第7位、第8位为分类代号,后4位为发证顺序号。
同一拖拉机的登记证书编号始终不变。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随机技术资料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数据。技术资料缺失或者记载不全的,按照核定或者实车检测的数值登记。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没有识别代号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为其编排识别代号。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没有打刻识别代号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识别代号打刻在相应机件上。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拓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号码时,应当拓印完整、清晰,不得缺失任何字母和数字。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审查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通知书》,密封档案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拖拉机登记业务规范》相关规定另建档案。
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档案管理岗签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一式二份,交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份,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一份。
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信息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通知书》(留存联)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存入另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临时号牌申请表、业务流程记录单、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原档案和另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用作抵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拖拉机登记业务规范》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申请停驶或者复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拖拉机登记业务规范》相关规定办理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一式二份,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一份,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一份。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出具注销凭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凭证》一式二份,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一份,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未再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封存该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牌证样式标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并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牌证样式标准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㈠受理岗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牌证样式标准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并确认拖拉机,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底盘)拓印膜并查验有无凿改痕迹。
㈡牌证管理岗确定新的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㈢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变更牌证样式标准申请表》、原行驶证、原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登记检验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登记事项更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收回销毁牌证,应当填写牌证销毁记录,经业务领导、销毁人、监销人签章后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备份驾驶证电子档案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电子档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查询权限查阅驾驶证电子档案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电子档案。
第四十条 驾驶证实物档案一证一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物档案一机一档。
第四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整理驾驶证档案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资料应当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实物档案资料信息应当与电子档案资料信息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驾驶证档案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驾驶证应当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
驾驶证档案编号为12位阿拉伯数字,前6位为农机监理业务管辖区划代码,第7位、第8位为分类代号,后4位为发证顺序号。
驾驶证持有人的联系地址变化的,可以根据新的联系地址重新编排驾驶证档案编号。
第四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驾驶证照片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照片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尺寸归入电子档案。
第四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驾驶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办理完结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整理资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样式的驾驶证档案袋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在档案袋两面分别用电脑打印档案基本信息和档案资料目录。
第四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整理驾驶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资料时,将应装档的资料按照办理业务时间的先后顺序前后排列。单项业务归档资料装档时业务申请资料在前,业务经办资料在后。业务经办资料按照资料**后完整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驾驶证业务的申请资料,归档时按以下顺序前后排列:
㈠业务申请表。
㈡能够说明业务申请原因的资料。
㈢按规定应当提交并归档的驾驶证件。
㈣能够证明申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身份的资料。
㈤能够证明申请人或者驾驶证持有人身体条件的资料。
㈥能够证明申请人或者驾驶证持有人参加驾驶培训的资料。
㈦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的申请资料,归档时按以下顺序前后排列:
㈠业务申请表。
㈡能够说明业务申请原因的资料。
㈢按规定应当提交并归档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有关登记许可凭证。
㈣能够证明所有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身份的资料。
㈤能够证明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权益的资料。
㈥能够证明整机或者机件来历的资料。
㈦能够证明整机或者机件出厂合格的资料。
㈧能够证明整机或者机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及参保的资料。
㈨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
第四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整理应存档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发票等不符合A4规格的资料,应当使用A4白纸粘贴,按规定顺序装入档案。
复印公安机关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当正反两面复印。复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应当复印公安机关签章页和申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本人页。
第四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整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时,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照片归档时粘贴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应位置处。
第四十九条 申请查阅驾驶证档案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查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
查询异地电子档案信息的,经管辖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业务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查阅驾驶证档案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信息。
第五十条 驾驶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另建驾驶证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另建的档案编号应当与原档案编号相同,单独存放。
第五十一条 驾驶证档案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因故损毁、丢失需要补建的,市(地)、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复函批准后补建档案。
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复函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补建申请表》存入驾驶证档案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驾驶证档案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在转出途中损毁、丢失的,由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建。
第五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证申请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退办决定的,将不予受理凭证或者退办凭证附《驾驶证不予受理/退办信息表》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不予受理/退办信息表》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第五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2年内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装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装订、组卷归档:
㈠驾驶证综合信息。
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综合信息。
㈢驾驶证基本情况统计信息。
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有量基本情况统计信息。
㈤驾驶证档案注销记录。
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注销登记记录。
㈦驾驶证档案销毁登记记录。
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销毁登记记录。
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销毁登记记录。
第五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铁质档案柜保管档案。
驾驶证档案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分别存放。
驾驶证实物档案按照档案编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物档案按照登记编号或者登记证书编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本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使用文件盒分类装柜存放,统一标记。
第五十六条 驾驶证档案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因转出辖区、封存或者注销需要密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120mm宽白纸封条居中压档案袋封口粘贴密封。
第五十七条 档案保管期限:
㈠驾驶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另建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㈡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㈢本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资料永久保管。
 
第五章  凭证、资料的签注、填写和盖章
 
第五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有关表格、凭证按类别和年份编排流水号。
第五十九条 许可证件、业务凭证和业务表格签注或者填写信息应当完整、准确。
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和业务流程单、转出通知书、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临时行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可以手写签注。
业务表格需要手写的,填写时应当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第六十条 业务申请表格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身份证明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属于暂住人口的,还应当填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居住(暂住)证明号码。
第六十一条 业务申请表格的 “住所地址”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记载的实际户籍地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所有人属于单位的,“住所地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业务申请表格的“联系地址”,填写能够联系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的地址。
第六十二条 一次以上补考的,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中只填写补考合格的成绩。
第六十三条 《变更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申请表》的机车所有人信息应当填写变更后或者转移后的所有人信息。“机车所有人签章”栏应当由变更前所有人和变更后所有人、转移前所有人和转移后所有人分别签章。
第六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告知并监督驾驶证档案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资料中的同一申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使用其本人的同一笔体签名。
第六十五条 证件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上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
第六十六条 登记证书第二页“发证机关”位置盖25mm×25mm证件专用章。
临时行驶号牌背面“发证机关”位置盖20mm×20mm证件专用章。
临时行驶证正面“发证机关”位置盖20mm×20mm证件专用章。
检验合格标志背面盖20mm×20mm证件专用章和条形检验签注章,注明检验有效截止日期。
第六十七条 驾驶证副页第一行签注发证机关名称;第二行签注发证日期和发证业务种类;第二行以下各行盖条形审验签注章,注明审验有效截止日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页第一行签注发证机关名称;第二行签注发证日期和发证业务种类;第二行以下各行盖条形检验签注章,注明检验有效截止日期。
委托其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在行驶证副页记录栏内盖条形委托检验章。
第六十八条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在驾驶人照片左下角加盖圆形业务专用章。
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凭证、退办凭证、转出通知书、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停驶凭证、注销凭证、补建档案核对申请表和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在右下方压年月日加盖圆形业务专用章。
驾驶证档案信息表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信息表在签注发证机关的位置压发证机关名称加盖圆形业务专用章。
业务凭证的正本与存根联、正本与回执之间,应当压分隔线居中加盖圆形业务专用章,业务章中心线压在分隔线上。
档案密封条压封口处和档案袋封边接缝的粘贴处,错位盖至少3处圆形业务专用章。
第六十九条 业务凭证和业务申请表格的农机监理经办人签章位置,应当打印或手写签名。
业务流程单“领导审批意见”栏和驾驶人考试成绩表“领导审批意见”栏,在签名位置盖方形业务领导名章。
驾驶人考试成绩表“考试员签名”栏,在签名位置盖方形考试员名章
其他业务凭证和业务表格农机监理经办人签名位置盖条形经办人名章。
第七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正面居中位置上盖“注册登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由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制作。
检验合格标志、档案袋、业务表格等其他凭证、资料统一样式和规格,由省农机监理总站监制,市(地)、县(市)分级制作。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⒈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式样)
⒉变更驾驶证样式标准申请表(式样)
⒊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式样)
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表(式样)
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申请表(式样)
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通知书(式样)
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式样)
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式样)
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凭证(式样)
⒑变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样式标准申请表(式样)
⒒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式样)
⒓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卡(式样)
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卡(式样)
⒕驾驶证申请不予受理/退办信息表(式样)
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不予受理/退办信息表(式样)
⒗查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申请表(式样)
⒘档案密封条(式样)
⒙档案资料目录(式样)
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业务用章式样示例


发表于 @ 2008年08月19日 09:27: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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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信息
红兴隆北雁现代化农机的博客
创建时间2008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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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公告
红兴隆农垦农业机械化、北大荒雁窝岛集团农业机械化,向全国农机行业的各位领导同仁致敬。 小荧屏,大舞台,为传播媒体,增进友谊交流,提升全民知识素质,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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