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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3日 收藏

  陕西省201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操作须知:

  1、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2、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3、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套),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农机合作组织购买农机补贴产品原则上主机不超过10台(套),设施蔬菜生产大户和合作组织购置卷帘机补贴数量可适当放宽。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垦职工购置补贴机具,省属农场(渭南华阴、沙苑、朝邑、大荔、冯原农场)在渭南垦区管理处办理。补贴资金计划单列。西安垦区、延安垦区、榆林垦区农场职工购买补贴产品在驻地县区进行办理,购置补贴资金带帽下达到所在地(区)县农机主管部门。

  5、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

  6、单独购买配套农具的,需出示拖拉机行驶证办理补贴手续。

  7、宁强、略阳、勉县和陈仓四县按地震重灾区50%的标准补贴。

  8、各地可根据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确定重点主推补贴品目(指某一类别机具,而不是某一生产厂家、某种型号的机具)。

  9、单机补贴额原则上**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10、购机者应在省局统一公布的供货企业经营的补贴产品中自主选择购机。

  11、购机者购买中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通过《陕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购置补贴专栏系统网上和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补贴机具范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补贴标准等或在省市农机部门公示电话咨询相关事宜。确定购买意愿后在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进行报名登记。

  1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确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系统操作,在受理购机户报名时,应认真查验购机者有效身份证件,查阅近两年有无享受补贴相同机具记录,审核购买机具报名登记手续是否真实、合法,确认符合购机条件后进行网上登记(须购机者本人签名),对购机者拍照后,填写完相关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正表、附表、协议书)”,打印申请表正表、附表各一份,打印补贴协议书两份。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在申请表(正表)加盖公章,并与购机者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交给购机者申请表(正表、附表)和一份协议书。其中:申请表(正表)由购机者在提货时交给供货企业作为购机补贴款结算依据,申请表(附表)和协议书由购机者留存。

  13、购机者收到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后,可与供货企业进行价格议定,协商供货事宜(即:补贴机具价格议定、核对购买机具规格型号、配置要求、提货时间、地点、差加款缴付方式等),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供货地交差价款提货。

  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价不得高于供货企业向农机主管部门承诺的**高销售价,提倡鼓励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购机补贴超市进行批量供货价格谈判。

  15、购机户在购买补贴产品时,供货方必须及时出具机具发票(动力机械注明发动机和底盘编号等)。严禁供货企业委托当地农机部门代销产品或代开发票;严禁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的购买补贴产品提货介绍信到供货单位提货;严禁购机户凭供货方出具的提货证明先提货后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严禁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和供货方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违规提前供货。

  16、供货企业在供货时,应现场查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正表)。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正表)上如实填写补贴机具发票号码、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和成交价格,加盖公章,购机者验货后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关情况(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17、供货企业供货时自行收缴差价款,专人负责、专户收存。进驻农机购置补贴超市的供货企业购机差价款由超市统一收取,每周汇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未经企业委托不得代收购机差价款。

  18、补贴机具坚持一机一票原则出据发票。小型补贴产品在供货量较大、出据发票确有困难时,由供货企业提出申请,省局项目办公室核准,供货方可以县为单位,统一出据总发票(附购机者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由供货方向购机者出据签章的发票复印件。

  19、供货企业要按照在省农机局备案并经公布的产品供货区域销售。严格按照《陕西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基本配置组织供货,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产品规格型号和变相提高补贴产品价格。补贴机具的销售价格继续由农民自主与供货商商定,农机部门进行价格监督,坚决防止乱涨价。

  20、鼓励供货单位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补贴产品供货,提倡在偏远山区逢集现场办理购机补贴申请与供货。

  21、提倡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直销网络。原则上补贴产品的供应由生产企业直接与省局结算,其销售点的建立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省市级农机主管部备案。确需委托经销商结算的,大中型拖拉机或大型农业机械委托经销商原则上按市级行政区域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一家;中小型农业机械不超过三家。补贴产品出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一律由生产企业全权负责。

  22、农机购置补贴超市在实施年度中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超市管理办法》操作。陕西行政区域内符合购机条件者均可持当地村委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本人现场注册登记、择机议价、上网公示审批、打印签订购机补贴申请、缴付差价款、验货提机。

  23、拖拉机类供货价格是指产地到西安供货价,关中地区均参照此价。陕南、陕北地区供货形式由市县农机部门与供货单位协商办理,需供货单位送货的,运费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运杂费计算标准和方法进行计算。

  24、玉米收割机、小型挖掘机、装载机、秸秆捡拾打捆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棚卷帘机、挤奶成套设备、保鲜储藏设备、茶叶成套设备是2010年省上推广的重点,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负责送货,并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为购机户进行安装、调试和产品“三包”技术服务。

  25、拖拉机类销售价含标准配重价,购机户购买拖拉机时,必须附带配重装置;微耕机供货价含配带旋耕机价。

  26、小型脱粒机、设施农业机械、茶叶加工机械、饲草(料)加工机械供货时,原则上应附带电机,其供货价格包含电机价格,企业不得整机报价分拆销售。不带电机的执行不含电机补贴标准。

  27、补贴产品售后“三包”技术服务系指产品整体而言,严禁供货企业以各种借口,推脱服务责任。

  28、严禁补贴产品拆卸异地组装供货或以送货数量偏少为借口,推迟或不给偏远区域供货。否则,取消供货资格。

  29、产品送货到达地卸货费用应由供货企业承担。

  30、供货企业供应的产品必须具有固定的金属铭牌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喷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字样及编码,附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文件和规范的附件清单。

  31、年度供货起讫时限严格按照供货约定条款执行,逾期无效。供货企业应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时提供服务,履行义务,不得推诿、延误,保证服务质量。

  32、凡发生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三包”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33、农机供货企业应切实做好补贴产品售后“三包”技术服务工作,保持咨询(三包)服务电话畅通,农忙季节应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开展技术服务。

  34、各供货企业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购机农民的操作技能和维护保养知识的培训;要严格履行承诺,认真做好零配件的储备、供应及维修服务工作,确保生产的大忙季节补贴机具的正常使用。农机主管部门务必要做好指导协调督办工作。

  35、省局公布的一级供货企业面向全省服务,不做区域限制;二级供货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局公布的供货区域开展服务。所有生产(供货)企业设立的二级供货经销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在省局及所在行政辖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指导管理。

  36、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主动汇报,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决不可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37、县级农机部门不得以召开演示会、举行补贴机具发放仪式等名义,强行要求农机生产供货企业参加并收费。

  38、供货企业上报补贴资金结算时,需通过网络系统上报供货信息,县、市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正表)”,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购机者购机发票(差价款)复印件,购机补贴资金正式发票(装订成册)到省局或省局计划单列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农机购机补贴超市补贴资金结算在省局办理。

  39、为了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企业补贴产品供货达到一定数量时,可提出补贴资金预付申请,经确认后给予不低于80%的补贴资金预付。

  40、供货企业补贴资金省级结算部分由省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各供货企业账户;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1、各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农机供货企业的工作联系,在职责权限内,积极做好本区域内补贴政策咨询、产品质量投诉等事宜,尽职尽责,不得相互推诿、拖延,更不能放任不管。

  42、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省局印制的《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纪律》和《农户或服务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流程》在醒目位置张贴,做到补贴制度、补贴程序、补贴目录、办事人员和监督渠道五公开。

  43、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因岗设人,因岗设事,因岗定责。所有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服务。

  44、各地要按照积极开展补贴政策落实农民满意、企业满意的“双满意”活动。要制定方案,保障活动开展,年底纳入工作考评,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政策落实农民和企业双满意。

  45、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重要内容,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不得暗箱违规操作,不得随意搭车收费,不得向购机户进行倾向性推广,不得向经销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费用。

  46、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7、建立警示和处罚制度。坚决打击有损国家和部门形象的一切不法行为,特别是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农机部门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要进行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暂停该县(区)一切补贴业务,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农机户违规违纪的,撤销其购机申请,二年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

  企业违规违纪的,由省局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警示通报,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向省、市、县三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销企业违规违纪的,生产企业与受委托经销企业承担相同责任和处罚。同一企业二次违规违纪的,给予红牌警告,停止其在陕的2010年补贴业务,并取消其下年度补贴资格,通用类产品的企业,报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48、农机部门要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49、国家法定新闻机构采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实事求是予以回应,疑难不清事宜应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同时,报市、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50、以上事项请在政策落实中予以注意和贯彻,不明不清事宜及时进行电话咨询,如发现违规,经调查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示、停止供货、取消资格,交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陕西省农机局项目办监督咨询电话:029-62822221 029-62889883 029-884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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