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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本站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收藏

黔农发〔2011〕15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委(农机中心),有关经销企业:

  为全面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秩序,加强经销商监管,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应用,维护补贴农机具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户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销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在我省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二章  经销商类别及销售区域

  第四条  经销商分为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和销售点

  一级经销商是指在我省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推荐,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权、具有农机补贴报账资格的企业和经营者。

  二级经销商是指由一级经销商委托进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经销商。

  为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经销商应积极发展乡镇经销点。

  第五条  一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可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授权指定,二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由一级经销商授权指定。

  第三章 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一级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仓储、经营、售后服务和培训场所,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四)有法人代表、财务及统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总人数不低于6人,其中农机维修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五)在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服务能力,县级设立售后维修点,乡级设立服务联系点。

  (六)具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七)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司及公司主要领导无法律处罚记录,无未结案农机销售或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行为。

  (八)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政策规定。

  第七条  二级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经营者。

  (二)有固定的仓储、经营、售后服务场所。

  (三)有农机维修技术人员。

  (四)有一级经销商授权代理销售补贴农机具的资格。

  第八条 经销点的基本条件

  (一)由一级或二级经销商直接设立。

  (二)有固定的经营和售后服务场所。

  (三)有农机维修技术人员。

  第四章经销商的申报确认程序

  第九条  一级经销商的申报确认程序

  (一)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发布经销商申报登记公告。

  (二)经销商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相关资料至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三)提供补贴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授权书须注明所代理销售产品具体类型和销售区域。

  (四)省内经销商不能授权其他经销商作为一级经销商代理销售自身所代理的补贴产品。

  (五)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和复审,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年度一级经销商。

  (六)经销商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至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为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一级经销商

  (一)申报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  二级经销商的无须申报确认,但需由一级经销商提供相关资料至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章  一级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一级经销商的权利

  (一)销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所授权的农机具。

  (二)具有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资格。

  (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知情权。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一级经销商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和农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按照申报登记内容销售已取得授权资格的补贴产品。

  (三)配合农机主管部门,提供销售进度和机具需求、核实销售状况等信息。

  (四)对购机者免费开展操作和维护保养培训。

  (五)严格执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六章  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一)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所有经销商实行全面动态管理,审核确认一级经销商,备案登记二级经销商信息;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经销点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掌握经销点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机具种类和数量、销售服务质量、售后服务水平等基本信息。

  (二)经销商不得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不得哄抬物价,影响供求平衡;不得搭车售卖其他机具和零部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购机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销售补贴机具或办理补贴手续。

  (三)二级经销商和经销点违规经营或拒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责令一级经销商限期取消该经销商和经销点的销售资格,该二级经销商和经销点连续三年不得经销补贴机具。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冻结一级经销商销售、报账资格,责令经销商限期改正

  (一)扰乱补贴产品市场秩序的。

  (二)未执行产品"三包"规定,造成购机者经济损失的。

  (三)拒绝接受农机部门对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纠纷调解的。

  (四)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未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政策呈报机具销售核实、资金结算等资料的。

  (六)未对购机者免费开展操作和维护保养培训的。

  (七)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后果轻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经销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拼装产品,以次充好的。

  (三)变相涨价、乱涨价或降低补贴机具标准配置的。

  (四)搭车售卖其他机具或零部件的。

  (五)未按补贴产品目录执行差价购机的。

  (六)因所售补贴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群体性投诉的。

  (七)因经营服务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引起购机户群体性上访的。

  (八)所售补贴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九)虚购、套购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十)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拒绝接受农机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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