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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收藏

  青农机〔2017〕5号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及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青岛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青岛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市创建,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能、促进农业生产转型升级、推动粮经饲统筹发展、以提高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为目标,坚持绿色生态导向,进一步调优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重点向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薄弱环节急需农机具倾斜,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加快农业生产新旧动能转换。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经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明晰权责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化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所有涉农的区、市(含功能区)范围内实施。

  综合考虑各区、市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绩效管理考核等测算因素,确定各区、市补贴资金规模。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财发〔2017〕11号文中“要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切实加快执行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的要求,今年将实行区、市间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上年结转资金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青岛市农机局、青岛市财政局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补贴范围

  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是11大类31小类63个品目(具体补贴范围见附件)。各区、市应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市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标准

  (一)中央资金补贴额的确定

  在青岛市2016年补贴品目范围内的各档次机具补贴额原则上2017年继续执行,与山东省2017年补贴额差距较大的予以适当下调。通过青岛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测算出来高于2016年度平均销售价格30%的档次的机具补贴额,调减为不超过30%。

  2017年新增品目全部档次机具和2016年原有品目新增档次机具的补贴额按山东省2017年补贴额执行。

  对不在山东省2017年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物固液分离机品目的机具,依据专家测算意见确定补贴额。

  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公平,防止同档次内个别产品中央资金补贴额过高,今年继续采取“定额与比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市场售价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售价的30%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二)市级资金补贴额的确定

  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围绕秸秆综合利用、水肥一体化、主要农作物和部分经济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等薄弱环节,加大补贴资金支持力度,今年将对下列补贴机具实行市级资金累加补贴:

  对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喷灌机、微灌设备、灌溉首部(含水肥一体化成套设备)、粮食烘干机、7行以上免耕条播机、四行以上精量免耕穴播机、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果类蔬菜收获机、废弃物固液分离机,市级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二进行累加补贴。

  对青饲料收获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市级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进行累加补贴。

  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小于500元的不予进行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单台机具市级资金累加补贴额**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将另行公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全市贫困户识别标准的购机户,实行优先补贴。

  为充分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每户在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高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高不超过8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申报操作流程与经销商完全脱钩,补贴对象购机后应到其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操作方式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带机审核、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市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今年,购机者除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名申请外,也可通过“青岛农机补贴”手机APP自主报名申请。

  补贴资金兑付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区、市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等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或服务进乡镇、社区。对购置符合办理牌证照条件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先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后再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发布和维护,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要全面全程公开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问题等。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关注市场。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实施中,应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补贴系统数据的分析,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把好补贴信息录入关;要重点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监控,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补贴办理并及时向青岛市农机局报告。

  (六)执行规定,严查违规。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查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地的购机补贴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共同做好我市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同时,要及时关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市补贴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青岛市农机局、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青岛农机局计财处、青岛市财政局农业处。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单独报送青岛市农机局监管处。

  附件:青岛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青岛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1小类6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翻转犁

  1.1.2微耕机

  1.1.3田园管理机

  1.1.4开沟机(器)

  1.1.5深松机

  1.1.6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2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牧草收获机

  4.6.3捡拾压捆机

  4.6.4压捆机

  4.6.5饲草裹包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蔬菜收获机

  4.8.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花生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5仓储机械

  5.5.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饲料搅拌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0.1.1卷帘机

  10.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2精准农业设备

  11.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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